“检察官,我就是在列车上捡了一台电脑,在自己的座位上捡东西不犯法吧?”2024年1月30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涉嫌盗窃案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铁检院”)。随着案件的移送,怒气冲冲的王某某也来到了南京铁检院,厉声向检察官申辩。看着情绪激动的王某某,检察官心中产生了一丝疑虑:捡和偷性质相差甚远,在自己座位上捡到他人物品,有可能是“拾得物”,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呢?
粗心旅客急让座
同车同排同路行
2023年1月,欲回老家探亲的小纪购买了长沙到连云港的高铁车票,其座位为5车厢第3排A座,上车后的小纪看到该排的B、C两个座位上均有乘客,但D、F座是空的,为方便自己进出,他坐在了该排的F座上。然而,这一图方便的选择却意外地引发了一场风波。
当列车驶进赤壁北站时,买了该车厢3排F座位的王某某登上列车,小纪看到王某某朝自己的方向走来,便礼貌地拿起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和耳机,让出了座位,站在了该座位前方(此车厢第1、2排均无D、F座)。王某某看到了小纪起身拿走行李的过程,同时也看到了小纪没有拿起的笔记本电脑还在座位上,王某某快速走到3F座位前,一直面向该座位整理行李,她用身体挡在小纪和3F座位之间长达数分钟,后用衣物盖住了笔记本电脑,若无其事地坐在座位上。
站在3F座位前的小纪一直沉浸在自己的手机世界中,对这一切浑然不觉。不一会儿,站累了的小纪坐回了自己的3A座。列车行进过程中,王某某不时地用余光观察小纪,看到小纪一直在玩手机后,王某某拿起笔记本电脑在南京南站下了车。当列车即将到达终点站连云港站时,小纪想起来自己的电脑还在同排3F座位上,但去查看时发现坐在该座位上的女乘客不见了,自己的电脑也不见了,于是向该车次的乘警报案。
视频面前仍抵赖
拒不悔改终获刑
听着王某某言辞激烈的申辩,检察官内心充满了疑虑,但翻阅卷宗后发现,王某某刚到案时的供述与现在的说辞完全不同,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中提到:“上车后我发现自己的座位上坐着一个年轻的男性乘客,我就让他起来,把座位让给了我,我坐下的时候发现座位上有一部银色的笔记本电脑,我觉得应该是这个男性乘客的。但是当时自己起了占小便宜的心思,就没有还给他”“当时这个笔记本电脑的主人一直在我左侧靠窗的位置上坐着”。
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辩解道:“我上车后没有看到有人在我的座位上,我只看到了一个笔记本电脑,我当时想如果有人来找我就还给人家,但是直到我下车也没有人来找过,我就认为是别人不要的,所以就带回家了”“不对,我刚才说错了,我家里有一台一模一样的笔记本电脑,我以为是我同行的老公带上来的,我以为是我们家的电脑,所以带回去了”。
听着王某某前后不一致的供述,检察官初步判断王某某在说谎。检察机关向铁路部门调取了案发当日列车上的监控视频资料,因王某某的座位是列车的第一排,正对着监控,所以其上车后看到小纪起身、其刻意遮挡座位、用衣物遮盖电脑、小纪站在座位前、小纪返回A座,一路小纪与王某某同排同乘直到王某某下车,整个过程被监控拍得清清楚楚。承办检察官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盗窃案,王某某的辩解不应采纳。
拒不认罪不道歉
庭审落泪悔不该
案件办理期间,检察官向王某某释法说理,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如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获得从宽处理,但王某某坚称已进行过相关咨询,这属于民事纠纷,根本就不是刑事犯罪,不可能认罪。2024年3月11日,检察院依法将王某某盗窃案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25日开庭当天,王某某终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当庭痛哭流涕,并向法庭忏悔,都是一时贪念害了自己,其愿意认罪悔罪。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千元。王某某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拾金不昧是我们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美德,王某某辩称自己拾金而昧只是道德问题,不涉及犯罪。那么本案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涉及犯罪,关键在于座位上的电脑是否属于“遗忘物”,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场所、时间、涉案物品与物主的距离、有无人为干预以及社会一般观念等因素综合判断。
首先,从案发场所来看,本案发生地点是身份精确、人员相对固定的高铁列车车厢,并非流动性强、人员身份不固定的开阔场所,王某某能够认识到封闭的车厢内的物品为乘客所有。
其次,从时间节点来看,王某某上车后明确看到小纪从3F座位上拿走行李的过程,王某某可以认识到该座位上的电脑为小纪所有。
第三,从距离来看,小纪一直坐在王某某同一排,距离仅有一米左右,小纪未拿走电脑不意味着电脑就脱离了他的占有。
第四,从有无人为干预来看,王某某刻意用身体阻挡小纪看向电脑方向的视线,又用衣物进一步遮盖电脑,后提前下车拿走电脑,使仍在列车上的小纪彻底丧失对电脑的占有。
第五,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乘客将个人物品放置在自己座位之外的地方不视为对财物放弃所有权,例如乘客将行李放置在离座位较远的行李架上或者车厢连接处的大件行李存放处,即使乘客与行李之间有一定的距离,也不意味着乘客对行李脱离占有。
综上,本案中的王某某明知物主就在身旁,故意使用身体遮挡、衣物遮盖、提前下车等方式排除物主对财物的占有,显然不是单纯的“捡”,应属于盗窃行为。她个人一时的贪念害人终害己,真是贪小便宜吃大亏。
文字:王晓晓
编辑:陈 静
校对:王冬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