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第一期)

文摘   2024-11-07 16:32   甘肃  

展退役军人风采  立创业创新潮头

战友们注意了!!

为进一步扶持我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临夏州退役军人事务所日前印发了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简编》


已为战友们整理到位

内容如下

↓↓↓

问:
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有哪些政策?
答:



01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录

1.1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1.2 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

1.3 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1.4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02

公务员招录

2.1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2.2 各地特别是边疆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地区县乡逐步扩大招考数量。

2.3 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

2.4 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2.5 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2.6 落实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公务员考录政策,适当降低门槛、放宽开考比例,鼓励县乡两级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工作的退役军人招考。鼓励复学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等计划,反哺农业农村。


03

甘肃招录的具体政策

3.1 从我省入伍服役满5年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10%—15%的公务员定向招录计划。全省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录计划安排40%的名额,定向招录从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已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保留其身份和行政事业编制,组织关系、行政关系随转,服役年限计入工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2 全省每年拿出国有企业招聘总数不低于5%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从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并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招聘信息同步提交同级人社部门在网上公开发布。鼓励在职国有企业员工应征入伍,入伍前签订《甘肃省国有企业征集适龄青年退役复职返岗协议书》,所在企业为其保留劳动关系和岗位,并发放入伍当月全部工资、奖金及补贴,服役期间享受在职员工除工资性收入外的福利待遇。服役年限计入本企业工作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3 对民族地区、民族院校大学生和少数民族大学生参军入伍,退役后优先享受民族院校、民族地区企事业单位定向招录、自主就业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


04

“兵教师”招录

4.1 各地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

4.2 从2023年起,各市州每年设置思想政治、国防教育、体育等专门岗位,同等条件优先招聘符合教师入职条件的退役军人。鼓励退役军人在学校军训任务中担任军训教官。将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选聘范围。

4.3 各市州可结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毕业生优先到中小学任教。

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对退役军人相应放宽年龄限制,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4.4 有条件的地方将退役军人教师纳入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

4.5 每年安置军转干部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适当增加中小学接受政府安置对象指标数,从2023年起,有安置计划的县市区每年至少提供1个中小学岗位指令性指标,供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选择。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相关企业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从事管理工作,并落实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05

强化就业服务

5.1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5.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

5.3 国家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06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鼓励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分类和培训成本分A、B、C、D四类,A类1500元/人,B类1200元/人,C类1000元/人,D类600元/人。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6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实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900元的培训补贴。各市州调整补贴标准的,按当地政策执行。


07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支持政策。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缴费基础超过100%部分不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08

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各级人社部门要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经过就业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09

失业保险政策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后未及时就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0

投身乡村振兴

引导有资金、有技术、懂市场、能创新的退役军人,在农业内外、生产两端和城乡两头创业,发展特色种植业、规模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乡村服务业、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等特色产业。重点支持返乡退役军人创办农产品储藏保鲜、分等分级、清洗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主体,发展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产业,利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食品加工。支持退役军人从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工作,进一步增加就业收入。

鼓励退役军人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并积极吸纳农村退役军人就业。支持退役军人中的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发挥自身特长,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等,开发剪纸、蜡染、刺绣、石雕、砖雕等乡土产业,领办兴办智慧农业、视频农业、直播直销等数字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产品营销模式,扩大销售市场,带动农民增收。注重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推动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引导退役军人从事乡村教师、农业经理人、乡镇人民调解员等职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充实乡村建设人才队伍。


11

鼓励到开发区就业

发挥各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招录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鼓励所有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招聘的物业公司、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一定比例(数量)招用退役军人。

未完待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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