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坚持“以管促防、以打促治”,持续加大对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打击整治力度,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近日,宋某因与他人存在情感纠纷、经济纠纷等多种矛盾,多次通过某网络平台对他人进行公然侮辱,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宋某处以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上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为大家提供多元化的表达渠道,但畅所欲言并不代表为所欲为,应该做到理性,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随意骂人、损毁他人名誉,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群众要通过文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健康有序的法律环境。来源:荣成公安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公益宣传,无任何商业用途。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版权原作者所有,如在使用信息时侵犯了您的利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之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