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通知书)文号:冀1081交罚罚决字〔2024〕38号相对人名称:刘某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08日10时40分左右,霸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霸州西站附近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某驾驶冀R12**1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在霸州西站附近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让刘某出示道路运输有效证件,刘某无法出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到该车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事由:刘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违反的法律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规定处罚结果:罚款3000元实施机关:霸州市交通运输局决定(通知)日期:2024年11月08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