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样的力量|记甘肃省第三批政法楷模——临夏县法院祁光鑫法官

民生   2024-09-19 11:28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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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光鑫,男,汉族,1986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临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一级员额法官。




祁光鑫2008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临夏县法院,先后在红台法庭、立案庭、办公室、审管办、民二庭工作。自2016年调入刑庭以来,从事刑事审判工作8年多,他早已把自己锤炼成了刑事审判的行家里手。作为刑事审判庭最年轻的员额法官,面对大量刑事案件时总是率先垂范、勇挑重担,将“骨头案”“棘手案”留给自己。截止目前,共计审理各类案件800余件,曾连续多年被县法院法院党组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优秀法官”、“办案能手”,他所在的庭室连续十多年都被法院党组评为“先进集体”,2022年刑庭被评为“全省扫黑除恶先进集体”。

政治坚定 践行使命



政治坚定是政法干警的本色,也是一名党员干警必须具备的品质。祁光鑫同志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案件审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破坏社会大局稳定的各类专项行动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努力践行初心使命。面对繁重的刑事审判工作,他始终秉持着一丝不苟、吃苦耐劳的原则,精钻细研每一个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确保吃透案情,力争把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另外,作为县法院第二党支部宣传委员,他积极推动党建和审判工作深度融合,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推行“党建+审判”的司法服务模式,在合议庭中成立党小组,有效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案件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热心审判  甘于奉献



刑事案件往往涉案人员多、卷宗材料多、涉及的犯罪事实多、工作量非常大,他却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案件思路整理的井井有条。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他负责承办了多起涉黑恶案件,他先后参与审理了“黄泥湾马某忠等6人涉恶案”、“丁某成等32人涉恶案”等一批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涉黑涉恶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为保证这些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他们提前制定审理预案,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并积极向上级法院协调沟通,扫黑除恶工作圆满收官,临夏县法院刑庭的工作被评为全州法院系统“扫黑除恶”的标杆,全庭的各项工作也一直走在了全院各业务庭的前列。

2021年至今,他勇挑重担主审了王某军等多件疑难案件。尤其是孙某等七被告人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骗取贷款一案系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该案是临夏县有史以来涉案金额最大、案件难度大、涉及面广的刑事案件,面对这一难案,大家都望而生畏、不敢接手,而祁光鑫同志却主动请缨、积极承办,他作为该案承办人,拿出拼命三郎的劲头,数次翻阅69本卷宗,整理完成100多页阅卷笔录、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参考指导性案例。在他没日没夜阅卷的那阵子常说,“庭审阅卷不像看小说,小说没记住细节无所谓,但审理阅卷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涉及到最终的定罪量刑,马虎不得。对于我们来说就是审理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审理的就是别人的人生”。此案庭审历时三天,庭审笔录300余页,判决书58页,判决书中除详细阐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外,对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逐一进行了评判,既充分回应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异议,又最大程度解释了社会公众的疑惑,最终该案顺利审结。


融心于法  案外温情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祁光鑫同志总是用真心和真情感化失足青少年真诚悔过,通过审前调查、判后回访、邀请专家进行心理矫治等一系列措施,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迷途知返。在他的热心帮助下,有11名未成年被告人重返校园,继续学业。多年来,在繁重的审判工作之外,他一直坚持日常普法宣传活动,系临夏县法院志愿者团队的负责人,通过送法进校园、模拟法庭、安全知识讲座等形式,针对在校学生感兴趣的热点问题,选取真实案例,讲解法律法规,帮助青少年了解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教育引导青少年如何预防犯罪,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通过深入乡村、社区,向留守儿童宣讲防溺水、防踩踏、防性侵等知识,加强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他多年坚持开展一系列的庭外延伸工作,用法律呵护未成人的健康成长,让法治思想延伸到每个人,也用行动诠释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获得了广大青少年的欢迎,得到了学校、家长和社会的点赞好评。

清廉如水   执法如山




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牵涉到各方当事人利益,有时免不了有被告人家属、律师等会想办法接近主审法官获取案件信息,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时刻面临着权与法、情与理的考验。祁光鑫坚持守住用权“方向盘”,系好廉洁“安全带”,深知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始终坚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杜绝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发生,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他自己从未被投诉或举报。他用实际行动自觉维护了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来源:临夏县法院

  • 编    辑:高自凡

  • 责   编:王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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