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
遂川县公安局持续加大
枪爆违法犯罪的打击、宣传力度
引导主动上交各类枪爆物品
得到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
1
10月8日,泉江镇的郭先生来到龙泉派出所
主动上交了其亲属(已故)郭老先生
遗留下来的81发军用子弹
经了解,郭老先生曾是一名退伍老兵
在当兵时所遗留下来的一些子弹
后便一直存放在家中老屋房梁上
近日,郭先生在打扫老屋时
发现放在房梁上的子弹
受过普法宣传的郭先生
知道枪爆弹药物品的危害性
于是主动将子弹上交到龙泉派出所
经民警现场清点
其中有10枚步枪子弹、71发手枪子弹
民警对郭先生主动上交子弹行为表示赞扬
2
9月18日上午,遂川县大坑乡一名群众
来到堆子前派出所主动上缴一支鸟铳
经了解,该群众在旧屋收拾家属遗物时
发现了一杆废弃鸟铳
意识到私藏枪支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便主动上交到派出所
民警对群众主动上交行为表示赞扬
3
9月12日,遂川县衙前镇居民彭先生
来到衙前派出所上交
一把鸟铳、两瓶硝石、一瓶子弹
经了解,物品是彭先生父亲生前所持有的
早年一直搁置在老房子二楼杂物柜中
近日装修房屋时发现,便立即上交到衙前派出所
民警对彭先生配合公安工作的行为表示点赞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