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公安部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有关情况。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邢晓东、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刘伯超、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李蓓主持发布会。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在发布会上介绍,日前,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2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作为非接触性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因为有庞大的支撑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活动的黑灰产从业者,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和银行账户、贩卖个人信息、推广引流、程序开发、“跑分”洗钱等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除诈骗手法多变、技术对抗升级、作案窝点转移境外等原因外,犯罪团伙能够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断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作案工具,也是此类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对此,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明确,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范围,但此类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诈骗分子仍然能够不断获取前述作案工具,继续作案。此外,虽然金融、电信、互联网领域已明确规定实名制,但仍有少数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规避风控措施,或者通过其他手段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使实名制规定难以有效落实。为深入贯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打击治理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提供有效的惩戒手段和政策依据,进一步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切实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工作,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深入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共同制定本《惩戒办法》。《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依据原则。《惩戒办法》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应当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原则。二是确定惩戒对象。《惩戒办法》第三条至第四条确定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三是细化惩戒措施。《惩戒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明确了适用信用惩戒、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条件,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进行细化。四是采取分级惩戒。《惩戒办法》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对不同惩戒对象适用的惩戒措施作出区分,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五是规范惩戒程序。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范审核认定、惩戒告知、惩戒执行的具体程序,健全完善了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六是设置申诉程序。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申诉、受理、核查、反馈、解除的程序和时限,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一)《惩戒办法》坚持依法认定、预防为主。《惩戒办法》严格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惩戒对象范围,坚持依法惩戒,区分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惩戒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更具操作性。同时,《惩戒办法》明确列出针对哪些人实施惩戒、针对哪些行为实施惩戒,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惩戒办法》还规定,在惩戒期限内,相关行业对被惩戒人员本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电话卡的多项功能进行限制,从技术层面严防再犯。(二)《惩戒办法》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同时,《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三)《惩戒办法》坚持公开公正、保障权益。《惩戒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书面告知条款,明确要求将惩戒依据、期限、措施和申诉权利书面告知被惩戒对象。《惩戒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时限。《惩戒办法》强化依法惩戒的同时,设立申诉渠道,对于发现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要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新闻社记者:我注意到,《惩戒办法》提出,要对有关被惩戒对象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请问信用惩戒如何发挥作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邢晓东:近年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手段惩戒违法失信行为。电信网络诈骗危害公民财产安全,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构成严重威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惩戒办法》要求,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行为,强化警示教育,筑牢安全防线。信用惩戒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惩戒办法》提出,要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信用惩戒的重要方式之一,即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的领域,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主体纳入名单。二是充分共享名单信息。近年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持续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截至目前,平台已经归集超过1.8亿经营主体的超过780亿条信用信息,成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将被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再通过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限制性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确保把惩戒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名单信息公示。“信用中国”网站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建设的用于集中公示信用信息的对外窗口,日均访问量超过2亿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形成强大舆论震慑。下一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积极配合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人民日报记者:我的问题是,在法律上,我们已经有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什么还要出台《惩戒办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和《惩戒办法》的关系是什么?请介绍一下。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我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首部专门法律,为预防、遏制和惩戒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有效的法律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据此,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惩戒办法》。作为确保《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落地落实的重要配套文件,《惩戒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惩戒对象和惩戒措施,丰富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箱,形成对现有刑事打击、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补充。《惩戒办法》从落实实名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保护公民信息等角度出发,对“卡农”、“号商”等涉诈黑灰产从业者给予适当惩戒,以有效铲除涉诈黑灰产滋生的土壤,进而从根本上堵塞管理漏洞,不断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东方卫视记者:我们注意到,《惩戒办法》中对被惩戒对象使用电信服务和互联网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请问在落实相关惩戒措施方面具体有哪些举措?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刘伯超:为深入贯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有关要求,营造安全、清朗、有序的通信环境,《惩戒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电信网络惩戒措施。具体来讲,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公安机关的惩戒名单后,依据职责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对被惩戒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惩戒范围包括被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电信业务,以及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等。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存量业务的使用,二是不得为被惩戒对象办理新业务。这些惩戒措施,“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一方面提高被惩戒对象的违法成本,在信息通信行业对被惩戒对象形成强大约束,促使被惩戒对象自身“戒除”失信行为,有效防范更多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对社会产生警示、震慑效应,引导各类主体合法合规使用电信及互联网业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最终,通过与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构建“一处违法,多处受限”的长效监督体系,更好地服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中国证券报记者:请问,《惩戒办法》有没有规定与金融相关的惩戒措施?若有,请介绍一下。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对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单位、个人实施金融相关惩戒是联合惩戒的重要措施之一。《惩戒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实施以下措施: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二是停止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三是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此外,还将有关被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此同时,为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在对被惩戒对象实施惩戒的同时,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允许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过度影响,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权益。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用于接收、转移不明来历资金,不要为他人提供网上银行U盾、动态验证码等实名核验帮助,有效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同构建“识诈反诈”社会大网,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南方日报、南方+记者:请问,在电信网络惩戒措施实施过程中,如何保障被惩戒对象的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刘伯超: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依法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同时,严格按照“依法依规、过惩相当”的原则,将采取必要举措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一是依法严格限定惩戒范围。在确定惩戒范围时,严格遵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二是依法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在惩戒期内,会为被惩戒对象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同时,这个非涉案电话卡可以绑定被惩戒对象名下互联网账号。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知情权,配合公安机关在惩戒通知书中向被惩戒对象明确告知相关权利和沟通渠道。三是建立高效、畅通的申诉救济机制。工信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建立申诉救济机制,明确申诉受理、流转及处理流程,协同公安机关审慎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相关投诉、申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中国日报记者:《惩戒办法》考虑得很全面,也很周密,那么,公安部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惩戒办法》落地落实呢?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公安部将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严格落实《惩戒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全方位、多维度的立体惩戒制度体系,进一步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活动。一是细化工作措施,进一步细化规范审批流转、申诉处置和内部监督等环节,确保将《惩戒办法》落实落细,更具操作性、规范性。二是组织系统开发,打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交互通道,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联合惩戒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共享,全流程闭环管理。三是开展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依法使用账户、电话卡、互联网账号等的法律意识,深入开展涉诈黑灰产业源头管控,强力挤压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生存空间。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惩戒,进一步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坚决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供应链、生态链,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违法犯罪高发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不要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不要参与帮助诈骗分子架设呼叫转接设备、推广引流、转移涉诈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经济日报记者:我想了解一下,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在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过程中如何统筹风险防控与优化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资金链”精准治理工作,按照“精准研判、精细操作、精确打击”总要求,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统筹做好涉诈风险防控和优化服务工作。一是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账户涉诈风险,不采取“一刀切”风险防范措施。二是健全风险防范体系,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严格履行实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告知义务,健全评估和动态优化调整机制。三是加强技防建设,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持续提升风险防范措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四是畅通群众申诉救济渠道,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及时受理并处置群众异议申诉,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持续提升支付服务水平。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统筹、协调、依法、规范思路,持续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统筹便民利民和风险防控,推进涉诈“资金链”精准治理,切实保护好群众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来源:公安部刑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