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社保补贴”是工资吗?单位拖欠“社保补贴”可以要求补发吗?

文摘   2024-10-12 10:54   湖南  

【裁判观点】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将该社保费以现金方式向劳动者逐月发放,这一约定与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每月据此取得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

01

案情简介

巩某于2021年1月25日到某公司工作,担任编剧,与某2公司(关联企业)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其中约定酬金总额为30万元,支付方式为:(1)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算每月付10000元,第一阶段:前六个月由某公司每月付给乙方12000元,其中10000元为乙方酬金,2000元为乙方自行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费用,第二阶段,某公司停止支付乙方每月10000元工资,改由本项目组按每月10000元继续支付给乙方,此阶段由某公司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乙方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双方商定以最低标准计算。
2021年8月26日巩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26日至2024年8月25日,该合同未约定工资金额。自2021年10月10日起某公司按10000元向巩某支付工资。
2022年4月24日某公司口头与巩某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后,巩某主张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巩某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4月24日工资差额12919.54元。

02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4月24日的工资差额,因巩某与某2公司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巩某的工资为每月10000元,另支付巩某2000元作为自行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费用,某公司与巩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工资改为每月10000元,由某公司为巩某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因此本院对巩某所主张的其月工资均为1200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某公司无需支付巩某上述期间每月2000元的工资差额。
巩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巩某的月工资,巩某称入职时某公司承诺月实发工资为12000元,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巩某的工资酬金为每月10000元,前六个月某公司不与巩某签订劳动合同,此期间某公司另支付巩某2000元作为自行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费用,某公司与巩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工资为每月10000元,由某公司为巩某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将该社保费以现金方式向劳动者逐月发放,这一约定与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巩某每月据此取得的除10000元工资之外的20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巩某以此主张其月工资为1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认定巩某月工资为10000元、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4月24日期间不存在每月2000元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2024)京03民终10609号
案例编辑︱劳动小便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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