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又见“百吨王”,某物流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案

文摘   2024-10-28 11:05   江苏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9日15时40分左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太仓市陈门泾路与独娄路交叉口以西200米处依法对苏CXXX08(黄)/苏JXXX2超(临牌)车辆实施行政检查。经查,某物流公司指派驾驶员邱某驾驶该车辆从江阴市装载减速机,准备送至昆山市一公司,车辆沿359省道(锡太公路)进入我市,途经204国道。该车辆为6轴以上汽车列车核定标准车货总质量不超过49000千克、经电子汽车衡称重,该车货总质量109940千克,超限60940千克;该车车货核定总高度不超过4米,实际车货总高度4.2米,超高0.2米;车货核定总宽度不超过2.55米,实际车货总宽度3.25米,超宽0.7米,属超限运输车辆。该车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


调查与处理

经执法人员勘验,该车车货总重达109940千克,是名副其实的“百吨王”,同时又超高、超宽,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法超限运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违法行为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路面监控截图、现场照片、现场视听资料等证实,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立案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案件评析

“百吨王”是指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这些车辆不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还严重损害公路和桥梁运行安全。上路行驶的“百吨王”就像一枚“定时炸弹”,极易引发惨痛的道路交通事故。

请广大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务必从超限超载事故和“百吨王”追刑判例中深刻汲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



拟稿:执法大队

审核:局办公室

发布: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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