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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
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
土地征收公告
以下为公告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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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
荆州区土地征收公告
〔2023〕第004-1号
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批准的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时间:2024年11月7日; 名称: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文号:鄂政土批〔2024〕1383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一款第2项情形的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征收涉及荆州市荆州区八岭山镇朱家岭村12.4676公顷,其中农用地8.7960公顷(耕地5.8998公顷),建设用地 3.6716公顷。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荆州区人民政府授权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 批〔2024〕1383号)],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荆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荆州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荆州区八岭山镇、朱家岭村及现场,并已在荆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荆州区土地征收公告
〔2023〕第004-2号
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批准的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时间:2024年11月7日; 名称: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文号:鄂政土批〔2024〕1383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一款第2项情形的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征收涉及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街道办事杨井村3.5725公顷,其中农用地3.4989公顷(耕地3.1723公顷),建设用地0.0736公顷。
四 、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荆州区人民政府授权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岭 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 批〔2024〕1383号)],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荆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荆州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荆州区太湖港街道办事处、杨井村村及现场,并已在荆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荆州区土地征收(占)公告
〔2023〕第004-3号
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占)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占)批准情况
批准的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时间:2024年11月7日; 名称: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文号:鄂政土批〔2024〕1383号。
二、征收(占)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占)集体土地,拟用于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一款第2项情形的用地。
三、征收(占)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征收(占)涉及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街道彭家场社区2.9503公顷,其中农用地2.3942公顷(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5561公顷。
四、土地征收(占)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占),由荆州区人民政府授权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占)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占)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4〕1383号)],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荆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荆州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占)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占)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荆州区太湖港街道办事处、彭家场社区及现场,并已在荆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荆州区土地征收(占)公告
〔2023〕第004-4号
S428 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占)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占)批准情况
批准的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时间:2024年11月7日; 名称: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文号:鄂政土批〔2024〕1383号。
二、征收(占)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占)集体土地,拟用于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 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一款第2项情形的用地。
三、征收(占)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征收(占)涉及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街道新凤社区8.3188公顷,其中农用地7.1926公顷(耕地4.1221公顷),建设用地1.1262公顷。
四、土地征收(占)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占),由荆州区人民政府授权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占)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占)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S428 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4〕1383号)],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荆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荆州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占)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占)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荆州区太湖港街道办事处、新凤社区及现场,并已在荆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荆州区土地征收(占)公告
〔2023〕第004-5号
S428 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占)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占)批准情况
批准的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时间:2024年11月7日; 名称: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文号:鄂政土批〔2024〕1383号。
二、征收(占)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占)集体土地,拟用于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一款第2项情形的用地。
三 、征收(占)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征收(占)涉及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街道罗滩社区5.8949公顷,其中农用地5.8694公顷(耕地4.8622公顷),建设用地0.0255公顷。
四 、土地征收(占)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占),由荆州区人民政府授权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占)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占)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S428荆州区朱家岭(八岭互通)至李埠(杨井)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4〕1383号)],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荆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荆州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占)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占)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荆州区太湖港街道办事处、罗滩社区及现场,并已在荆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编辑:黄伟欣
责编:王璇/编审:王桃芳/监制:邱智军
出品:荆州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