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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什么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
一、前言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七日内,无需说明任何原因,主动要求商家接收退货,并获得全额退款(包括商品价款和原运费)。这项退货政策属于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障,适用于线上线下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践中,有的商家标榜“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到具体退货时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退货。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法律知识,帮您有效避坑。
二、案例引入
案例一:赵某通过微信向许某购买翡翠吊坠,向许某支付6000元,许某承诺“24小时鉴赏期”“鉴赏期内无条件退换”等。赵某签收翡翠吊坠后,发现吊坠与许某发送的产品图不符,与许某沟通时,许某以该吊坠系特价产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退货退款。赵某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判决许某应诚信履约,向赵某退还货款6000元,赵某将翡翠吊坠返还许某。
案例二:王某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开设在网购平台的店铺中下单购买全新苹果手机一台。王某于签收当日拆封并激活该苹果手机,后王某与店铺客服沟通,以手机屏幕有问题为由要求退货。店铺经营者以“拆封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为由拒绝退货。王某遂将某网络科技公司和网络购物平台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王某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未告知其激活手机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某网络科技公司认为,手机激活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属于行业惯例。消费者在进行手机激活操作时,会产生激活、授权信息等数据类使用痕迹,影响二次销售。该公司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和交易成功后的信息显示页面,以深色大字体写明“已激活的数码产品如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
裁判结果:法院未采纳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手机已被激活免于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抗辩意见,判决支持了王某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一中,买家和商家在微信中磋商购买翡翠吊坠时,商家承诺24小时鉴赏期内无条件退换,并未预先告知赵某该翡翠吊坠系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这一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案例二中,电子产品激活后确实会使其价值受到贬损,属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但是商家并未将免予适用该规则的前提设置明显标识,故商家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施行)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三、 法律知识
(一)“七天无理由退货”不能退货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2、《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的三种商品: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退货时的赠品需要退回吗?
需要。《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三)信用卡支付手续费能否退回?
不退回。《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四、结语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类风险。一方面电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诚信经营,不得随意扩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禁止范围,同时应采用明显标识对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尽量在正规平台进行交易活动并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在遭遇侵权行为时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字:李茜雅
编辑:冯佳茹
图片:来自网络
审核: 杨安丽 徐一婧 邬哲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