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 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附件
一、基本情况
二、工作目标
到 2025 年,在运工商业制冷设备、家用制冷设备中,能效达到节能水平及以上的高效节能产品占比分别达到 40%、60%,当年新生产高效节能工商业制冷设备占比达到 55%,当年新生产高效节能家用制冷设备占比达到 80%,实现年节电量约 1000 亿千瓦时, 相当于年节能约 3000 万吨标准煤,年减排二氧化碳约 5800 万吨。废旧制冷设备回收利用、制冷剂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推广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积极稳妥实施制冷设备更新改造
(一)持续提升高效节能制冷设备供给能力。鼓励制冷设备生产企业和研发单位加强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方法开发应用, 提升制冷设备及系统能效水平。引导企业采用低全球变暖潜能值(GWP)制冷剂,提高变频、湿(温)度精准控制等绿色高端产品供给比例。加速淘汰氢氯氟碳化物(HCFCs)制冷剂,限控氢氟碳化物(HFCs)使用。鼓励企业优先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洁剂。鼓励制冷设备生产企业为工商业用户提供按需定制、精准适配的高效节能制冷设备及系统,推动从“制造”向“产品/工程+服务”转变。
(二)有序实施在运制冷设备节能降碳改造。加快高效节能制冷设备及系统在产业园区、公共机构、大型公建、交通基础设施、冷链物流、数据中心等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运用智能管控、系统优化、能量回收、自然冷源、多能互补、自然通风等技术手段,有序实施老旧低效制冷设备更新改造。支持相关企业对在用冷库(包括冻结间、冷却设备等)和冷冻冷藏领域低温加工、贮存等设备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提升冷藏车、冷藏集装箱等设备制冷效率。推动老旧数据中心(包括公共机构数据中心)实施节能降碳改造,鼓励通过优化设备布局、制冷架构、外围护结构等方式,使用液冷服务器、热管背板、间接式蒸发冷却、行级空调、自动喷淋等高效制冷系统,因地制宜采用自然冷源,与机械制冷高效协同,提升数据中心能效水平。
(三)逐步淘汰低效落后制冷设备。严格执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4)、《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80)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能效水平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制冷设备。落实《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 年版)》有关要求,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准入水平的制冷设备;新建年耗能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以及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制冷设备,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制冷设备。
(四)不断加强前沿技术研发应用。加强直流调速、变频控制、
高效压缩机、紧凑轻量化高效传热、高性能润滑油、新型蓄冷材料、高精度测试评价、量值传递等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动革命性制冷技术探索与储备。鼓励大数据、物联网、5G、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制冷设备及系统中的应用。加强低温加工、贮存、销售、配送等环节绿色冷链技术装备研发应用。积极开发新型绿色低碳高效制冷剂和保温材料。
四、规范废旧制冷设备回收利用,加快促进产业链循环畅通
(一)畅通废旧制冷设备处置。鼓励制冷设备使用单位科学制定老旧制冷设备及系统更新方案,建立规范化、可追溯的设备应用档案。鼓励制冷设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和废旧设备回收拆解企业开展业务对接,逐步建立上下游互通互融的回收和拆解体系。支持发展“互联网+”模式和回收、运输、拆解、利用一体化模式,提升废旧制冷设备处置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二)规范废旧制冷设备回收。从事制冷剂回收利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严格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氢氯氟碳化物(HCFCs)和氢氟碳化物(HFCs)制冷剂回收、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提高制冷剂回收比例。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鼓励回收企业开展废旧制冷设备回收信息登记,对收集、存放、转运、处理等环节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可查询可追踪。
(三)提升废旧制冷设备拆解水平。加强废旧制冷设备精细化
检测和拆解技术研发应用,开发成套自动化智能化废旧制冷设备拆解设备。加强制冷剂无害化处理和再利用技术设备研发。鼓励开发废旧压缩机自动化上线打孔和自动高效滤油装备,提升拆解效率。支持优质拆解处理企业做大做强,严厉打击非法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