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发布最新提醒!
民生
2024-11-21 10:21
贵州
11月20日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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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推动支持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维护好平稳有序的价格秩序,确保国家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现对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各有关经营者及单位提醒如下:一、依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定价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二、严格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旧换新”有关价格政策,按照明码标价规定标明商品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不履行价格承诺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以及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欺骗、诱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三、严禁违规收费。在落实补贴、优惠措施等过程中,不得增设不合理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消费成本,要确保惠民政策真正惠及到每一位消费者。不得在销售商品时设置不合理附加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在运输、配比等环节收取未明确告知的费用。不得利用核验平台对企业接入平台、资格核验、财政资金核销等环节进行违规收费。四、规范开展促销。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出之日起,各有关经营者及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以旧换新”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请广大居民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各有关经营者及单位应诚信经营,以实际行动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来源: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杨小旗 责 编:王 云
编审:王方雁 总监制:张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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