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大黄蜂12号(焕新版)少儿重疾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分析-专业版

文摘   2024-10-11 17:31   安徽  
你好,我是秦小赖。
今日产品分析:北京人寿·大黄蜂12号(焕新版)少儿重疾险(互联网专属),又名北京人寿京康宝贝S/T/U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本文分为14个部分,全是我帮你从保险条款中挑出来的重点内容。
阅读建议:购买前读1-9部分,购买后读10-14部分。
本文特意写得比较「专业」和「枯燥」。如果你有困惑,推荐阅读:新人必读:产品分析文的使用说明书
注1:本文由秦小赖、助理许岑cen共同完成。
注2:本文章仅供参考,若与保险合同冲突,以实际内容为准。
1
基础信息
等待期疾病观察期。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可不赔钱,甚至终止合同。
本产品的等待期是180天。
2
保险责任汇总
3
保费参考

以0岁女孩为例:
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保费占比3.31%;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保费占比8.99%;
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见“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见“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60周岁前疾病关爱保险金:保费占比10.21%;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费占比36.51%。

4
病种分析
病种分析一共包括3个部分。
病种的缺失情况:

39种成人高发轻/中症,缺失2种;

16种少儿高发重症,无缺失。

病种的分组情况:
重症:无;
中症:无;
轻症:无。
病种的隐形分组情况:
重症:无;
中症:有;
轻症:有。
注:2种中症疾病被分为1组,24种轻症疾病被分为10组。每组疾病限赔付1次,赔付后,同组其他疾病的赔付责任终止。

5
三同条款
三同条款即使一次性能赔2个及以上病种,保险公司也只赔1个
重症:无;
中症:有;
轻症:有。

6
理赔后剩余责任
理赔后,保险责任会发生如下变化:

7
责任免除条款
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会赔钱的情况。
相对于参考标准来说,该产品有如下变化:
8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保险不要了,保险公司退给我们的钱。
附加身故-赔保额,现金价值如图所示:

不附加身故-赔保额,现金价值如图所示:

两种投保方式下,现金价值、累交保费的对比:
9
健康告知
10
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条款解析
身故保险金-理赔条件(可选)
1.身故;
2.未满18岁,赔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3.已满18岁,赔100%保额;
4.赔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注1:等待期内出险,退还保费,合同终止。
注2: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高度残疾保险金-理赔条件(可选)
1.全残
2.与身故保险金,理赔方式一致。
11
重症条款解析
重症一共有5项保险责任。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理赔条件:
1.所患疾病属于125种重症
2.按100%保额赔付,赔付后责任终止。
注1:等待期内出险,退还保费,合同终止。
注2: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前10年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理赔条件(保障30年可选)
1.所患疾病属于125种重症
2.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前患病;
3.按80%保额赔付,赔付1次后责任终止。

注: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叠加赔付。

60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理赔条件(保障至70岁/终身可选)
1.所患疾病属于125种重症
2.在60岁前患病;
3.按80%保额赔付,赔付1次后责任终止。
注: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叠加赔付。
第二至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理赔条件(可选)
1.所患疾病属于125种重症(须剔除已确诊疾病);
2.与上一次确诊日间隔1年;
3.依按120%、130%、150%保额赔付,赔付3次后责任终止
重症豁免:首次重症理赔后,免交后续保费。
12
特定重症条款解析

特定重症一共有8项保险责任。

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理赔条件
1.所患疾病属于20种特定疾病;
2.赔付方式:
1)在第1个保单年度内患病,按60%赔付;
2)在第2个保单年度内及以后患病,按130%赔付。
3.赔付1次后,本项责任终止
注:与重度疾病保险金或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叠加赔付。
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理赔条件(可选)
1.所患疾病属于20种特定疾病(须剔除已确诊的特定疾病);
2.每种疾病赔付1次,间隔180天或1年;
3.每次按100%保额赔付。
注1:与重度疾病保险金,叠加赔付。

注2: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累计赔付4次。

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理赔条件
1.所患疾病属于20种罕见疾病;
2.赔付方式:
1)在第1个保单年度内患病,按100%赔付;
2)在第2个保单年度内及以后患病,按210%赔付
3.赔付1次后,本项责任终止

注:与重度疾病保险金,叠加赔付。

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理赔条件(可选)
1.所患疾病属于20种罕见疾病(须剔除已确诊的罕见疾病);
2.每种疾病赔付1次,间隔180天或1年;
3.每次按100%保额赔付。
注1:与重度疾病保险金,叠加赔付。

注2:首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首次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多次额外给付保险金,累计赔付4次。

"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理赔条件
1.所患疾病属于“恶性肿瘤-重度”;
2.因“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理赔过轻度疾病保险金;
3.按50%保额赔付,赔付1次后责任终止

注:与重度疾病保险金,叠加赔付。

特定疾病移植治疗额外给付保险金-理赔条件

1.所患疾病属于20种特定疾病,赔付过重度疾病保险金;
2.在18岁前因治疗特定疾病接受了接受了骨髓移植治疗、干细胞移植治疗或器官移植治疗;
3.按80%保额赔付,赔付1次后责任终止
第一至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理赔条件(可选)
1.所患疾病属于“恶性肿瘤-重度”;
2.与上一确诊日间隔180天或1年;
3.保障范围:新发、复发、转移、扩散、持续存在;
4.赔付方式:
1)第一次,按40%保额赔付;
2)第二次,按40%保额赔付;
3)第三次,按20%保额赔付;

4.赔付3次后,本项责任终止。

第四次及以后"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理赔条件(可选)
1.所患疾病属于“恶性肿瘤-重度”;
2.与上一确诊日间隔3年;
3.每次按50%保额赔付,不限次。
13
中症条款解析
中症一共有5项保险责任。
中度疾病保险金-理赔条件
1.所患疾病属于30种中症
2.每种疾病赔付1次,与轻度疾病累计赔付6次,没有间隔期;
3.每次按60%保额赔付。

注:等待期内出险,不予赔付,中症相关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中度疾病保险金(倒着赔)-理赔条件
1.所患疾病非同组中度疾病;
2.中度疾病与轻度疾病累计赔付<6次;
3.确诊重大疾病满90天;
4.每次按60%保额赔付,最多可赔6次,没有间隔期。
注:重度疾病确诊不满90天,不予赔付,中症相关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前10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理赔条件(保障30年可选)
1.所患疾病属于30种中症
2.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前患病;
3.按30%保额赔付,赔付1次后责任终止。

注:与首次中度疾病保险金,叠加赔付。

60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理赔条件(保障至70岁/终身可选)
1.所患疾病属于30种中症
2.在60岁前患病;
3.按30%保额赔付,赔付1次后责任终止。
注:与首次中度疾病保险金,叠加赔付。
中症豁免:首次中症理赔后,免交后续保费。
14
轻症条款解析
轻症一共有5项保险责任。
轻度疾病保险金-理赔条件
1.所患疾病属于43种轻症
2.每种疾病赔付1次,与中度疾病累计赔付6次,没有间隔期;
3.每次按30%保额赔付。

注:等待期内出险,不予赔付,轻症相关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轻度疾病保险金(倒着赔)-理赔条件
1.所患疾病非同组轻度疾病;
2.中度疾病与轻度疾病累计赔付<6次;
3.确诊重大疾病满90天;
4.每次按30%保额赔付,最多可赔6次,没有间隔期。
注:重度疾病确诊不满90天,不予赔付,轻症相关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前10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理赔条件(保障30年可选)
1.所患疾病属于43种轻
2.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前患病;
3.按10%保额赔付,赔付1次后责任终止。

注:与首次轻度疾病保险金,叠加赔付。

60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理赔条件(保障至70岁/终身可选)
1.所患疾病属于43种轻
2.在60岁前患病;
3.按10%保额赔付,赔付1次后责任终止。
注:与首次轻度疾病保险金,叠加赔付。
轻症豁免:首次轻症理赔后,免交后续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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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小赖
保险经纪人,ENFP,终身学习者。22岁入行,23岁晋升为头部保险经纪公司分公司最年轻的合伙人和资深销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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