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钱先生的车辆停放在小区中,因小区内楼上住户房屋内发生爆燃,导致窗户及杂物坠落,砸伤了钱先生的车辆,导致其车辆受损,无人伤,派出所出具了对该事故责任判定。楼上住户因该事故受伤并在医院抢救中,无力配合钱先生的车辆损失赔付,符合代位求偿条件。
什么是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或第三方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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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
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依据的事故证明,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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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
01
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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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这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02
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03
代位求偿权行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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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04
协助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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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