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6章38条,对重庆市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污染防治、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区域协作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对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促进长江流域航运绿色发展,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小编特策划《条例》分期系列解读,前期分别对《条例》“总则”、“水污染防治”进行了学习(点击查看第一期、第二期),今天和大家一起学习条例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中有关大气及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
对于船舶使用岸电有什么要求?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应当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贴士:交通运输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明确要求,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有效替代措施是指船舶靠港期间使用电能、LNG等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或者关闭辅机等其他等效措施。对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的船舶,将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请各船舶务必按照要求使用岸电。
目前在长江经济带全流域已经推广运行“长江干线港口和船舶岸电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船舶靠泊时应在岸电信息系统中录入岸电使用情况或不使用岸电的有效替代措施,系统可通过“长江e+”手机APP或微信小程序登录进入。
船方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
使用岸电应该怎么办?
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使用岸电,可以通过“长江e+”手机APP或微信小程序进入“长江干线港口和船舶岸电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替代措施申报,目前有七条替代措施(1.码头无岸电设施或供电设备故障;2.船方无岸电设施或供电设备故障;3.接电设施与码头方不匹配;4.靠泊时间小于2小时;5.有蓄电池、清洁能源等替代措施;6.靠泊期间不用辅机;7.恶劣天气等其他原因),大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小贴士:船员朋友们在申报替代措施时,请在“具体描述”一栏如实、具体填写相关原因哦~
对于防治船舶大气污染
有什么要求?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者采用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减少大气污染。
小贴士:目前,重庆海事局正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合作在全国率先开展内河在用船舶尾气污染治理项目,探索船舶尾气高标准治理,坚决打好治气攻坚战!
对于防治船舶噪声有什么要求?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有关作业活动,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船舶在城市市区航行、停泊、作业时,禁止试鸣声号,在视线良好时不得鸣放声号。但是,危及航行安全和按照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使用的除外。
小贴士:为避免船舶航行通过城市市区时对沿岸居民生活造成干扰,海事管理机构积极呼吁船舶合理安排航次计划,夜间21:00至次日07:00期间尽量不通过重庆主城港区水域以及其他区县沿江居民居住密集区附近水域,从而营造安静的休息氛围,守护宁静山城!
对于船舶能耗数据报告是否
有相关要求?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报告船舶能耗数据,并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小贴士:根据《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4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舶应当采取电子记录或纸质记录方式,记录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记录的能耗数据应当保存至少2年,并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能耗汇总数据。
船员应该在哪里填报
船舶能耗数据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进行报告:
填报网址:https://zwfw.msa.gov.cn在“海事一网通办”点击→“执法监管”→“危防业务”,找到“船舶能耗报告”点击→“在线办理”,即可进行船舶能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