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泉州市泉港区2家单位场所因存在
未制止电动摩托车
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
违法行为
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
消防部门依法对其开出罚单
据悉,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位于泉港区南埔镇南埔村南枫路665号的鞋面加工厂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一楼楼梯间停放一辆电动摩托车,且正在充电。
无独有偶,在对位于前黄镇三朱村群山路的一家私立幼儿园进行双随机检查时,监督人员发现一部电动摩托车停放在幼儿园的一层大厅进行充电。
两家单位场所均存在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摩托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
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和《福建省消政处罚裁量规定》相关规定,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上述两家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鞋面加工厂处1550元的罚款,对幼儿园处960元的罚款,并责令立即整改,及时制止了违规充电行为。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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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岳萍萍
审核:潘贤利 陈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