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减轻柴油货车排放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分阶段、分类型对全区柴油货车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中的管理对象为柴油货车(执行紧急任务的除外)。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管控范围:三环东路(不含)-318国道(不含)-大港路(不含)-湖织大道(不含)所围合成的范围。
第一阶段:自2025年4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和国四排放标准的中重型(黄色牌照)柴油货车在该范围内通行;
第二阶段:自2025年10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该范围内通行。全天禁止柴油动力的工程运输类中重型自卸货车(渣土运输车辆)、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预拌混凝土车辆)在该范围内通行。
鼓励全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持有车辆(以2025年1月1日前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载明的信息为准)提前更新或者淘汰,管控闭合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期。
其中,企事业单位持有5辆及以上或者个人持有国四排放标准的中重型(黄色牌照)柴油货车最长可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持有5辆及以上或者个人持有国五及以上排放阶段柴油动力的工程运输类中重型自卸货车(渣土运输车辆)、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预拌混凝土车辆)最长可延期至2026年6月30日。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于禁行实施期限前2个月内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临时通行许可。企事业单位申请临时通行证数量不得超过持有禁行车辆的50%。
上述各类柴油货车使用者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提前做好相关规划调整。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1.本通告对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E车辆同等有效。
2.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进行查询https://www.vecc.org.cn/。
3.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柴油货车排放标准的确认及相关问题解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违反通行管理车辆查处、标识标线完善及相关问题解释;发改、经信、住建、交通等部门负责主体政策宣传及相关问题解释。
本通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吴兴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区域示意图
编辑:张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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