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枞阳县应急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查中,查看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烟花爆竹流向系统时发现,该公司对部分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经枞阳县应急局立案查处,认定该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属实,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爆炸,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企业作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本应从源头上把控,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未能依法依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不断提高安全水平。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十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来源:铜陵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