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山西省发改委发布
《山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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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第一级水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原则上按居民每人每月不超过3立方米确定; 第二级水量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原则确定; 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阶梯水价计量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套住宅为一户。 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用户,可凭有关证明向城镇供水企业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恢复原定水量基数。 城镇供水价格由《山西省定价目录》确定的市、县级政府制定或者调整。 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要按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在价格听证前,供水企业公开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关注的其他有关水价调整的信息;定价部门应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制定或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应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可通过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
来源: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