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唐山市公安局处理多条
行政处罚案例
2024年10月12日17时许,在工作中发现:于xx在xxxxx村一房屋内从事卖淫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申辩、户籍证明信、出警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词。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于xxx罚款叁佰元整。
2024年10月12日17时许,在工作中发现:于xx在xxxxx村一房屋内从事卖淫行为,路xx与于xx通过微信协商以一次200元的价格对于xx进行性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申辩、户籍证明信、出警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词。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路xxx罚款叁佰元整。
2024年10月1日,民警孟x(xxxxxx)在工作中发现唐山市开平区xx镇xx对面自建房内有卖淫嫖娼行为。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可疑女子高xx(女,57岁,身份证号:211xxxxxxxxxxxx821,辽宁省盘锦市人)将其传唤到郑xx派出所,经询问高xx对自已在唐山市开平区xx镇xx对面自建房内有卖淫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高xx的询问笔录,转账记录,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嫖娼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 (嫖宿幼女罪已经废止,以强奸罪论处)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根据《刑法》第360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涉嫌聚众淫乱罪
1、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依照《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按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2、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3、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5、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6、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