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重要通知!

政务   2024-12-07 22:31   河南  

近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封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保联系

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开封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保联系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封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包保联系工作机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精准指导服务,进一步推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形成消防安全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监管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根据《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保联系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豫政办〔2024〕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单位包保联系工作是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在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升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水平,由包保联系人员开展的消防安全指导服务行为。


第三条  重点单位包保联系工作机制是指:对一、二级重点单位各明确1名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1名乡镇(街道)工作人员、1名消防部门监督执法干部和1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联合指导组,对三级重点单位各明确1名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1名乡镇(街道)工作人员、1名公安派出所民警、1名消防文员和1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联合指导组,开展分包联系指导工作。


第四条  县级政府负责统筹确定包保联系人员,其中一、二级重点单位由消防部门牵头,三级重点单位由公安部门牵头,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必须为在编在岗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重点单位负责明确,可以是重点单位聘请的消防专家或者是具有相应资质、为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执业人员;各县区也可以结合实际采取购买公共服务、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等方式进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由重点单位日常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兼任。各级消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及乡镇(街道)要明确1名班子成员和一名具体业务负责人,统一负责本部门、本级包保联系工作,组织开展督促指导,每半年听取一次包保工作汇报,推动工作落实。


第五条  对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重点单位,由县级政府按照职能靠近和业务相近的原则,坚持“谁为主谁分包、谁靠近谁分包”,确定分包行业部门。


重点单位含有地下人防工程的,应同时将人防部门列为地下人防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对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的重点单位,相关行业部门应及时将分级管理情况报至包保联系牵头部门进行逐级上报,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范围确定其行业主管部门包保联系人员。


第七条  鼓励重点单位在本单位公共区域制作悬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公示牌”,公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包保联系工作人员信息。


第八条  包保联系人员共同负责指导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其加强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培训演练、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工作,自查自纠消防安全突出风险,落实消防安全管控措施。包保联系人员应按照包保工作职责认真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指导记录表》,并经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一份送达重点单位留存,一份由指导人员留存。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督促指导重点单位辨识火灾风险,落实消防安全管控措施和消防工作经费。


(二)每半年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实地指导并提出工作建议,重点指导重点单位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重点岗位人员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指南、火灾风险防范指南、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三)每半年至少与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1次座谈会商,通报行业系统近期火灾形势,及时了解掌握重点单位消防管理、问题整改、培训演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督促重点单位强化“两会”、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管控措施,加强巡查检查、培训演练、值班值守等工作。


第十条  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每月至少督促重点单位开展1次自查自纠行动并提出工作建议,指导重点单位重点查看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电气线路是否私拉乱接,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是否落实现场防护措施,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充电等动态隐患问题。


(二)每季度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实地指导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工作指南要求,指导重点单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每半年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结合典型火灾案例以案示警,增强重点单位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四)每年至少组织重点单位开展1次灭火和疏散演练,重点加强夜间、节假日期间和重点部位等专项疏散演练。


第十一条  消防监督执法干部主要职责:

(一)发挥消防部门综合监管职能作用,向所在联合指导组人员提供消防安全业务知识指导和业务培训,定期汇总了解本组人员包保联系工作落实情况,并报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每年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实地指导并提出工作建议(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实地指导),重点指导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聚焦火源气源电源、易燃可燃装饰装修、动火作业等致灾因素,加强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


(三)指导重点单位结合场所规模特点、火灾风险、灭火力量和消防设施等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每年至少组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1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和消防文员主要职责:

(一)每年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实地指导并提出工作建议(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实地指导),重点指导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确保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加强消防“生命通道”等重点环节管理,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


(二)共同指导重点单位结合场所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共同向所在联合指导组人员提供消防安全业务知识指导,并对本组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每年共同组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一)为重点单位提供消防设施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二)配合其他包保联系人员参与指导及巡查,提供单位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信息、问题隐患及整改建议。


(三)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水电维修工、微型消防站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开展消防安全业务培训,重点培训消防设施设备操作使用、检查维保等内容。


第十四条  在包保联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以及公安派出所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重点单位落实整改。对属于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联合指导组成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会商,对所包保联系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分析交流,互通情况。在对重点单位进行指导时,鼓励实行联合指导。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应当利用全省重点单位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相关工作信息,实现重点单位管理和包保联系工作机制平台化运行。


第十七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加强统筹调度、督促指导,市级每年、县级每半年组织不少于1次对包保联系工作情况的调度;对履职不到位的地方和部门加强督办提示,并将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切实提升工作质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开封市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等文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等要求,全面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重点单位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在重点单位包保期间,包保联系人因工作调整调动,无法按要求开展联系指导工作的,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对重点单位包保联系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单位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按照现行《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开封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确定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损失的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是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重点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1年。


附件: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公示牌样板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指导记录表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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