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政务   2024-11-20 16:27   吉林  

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各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4〕466号)要求及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充电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明码标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于2025年1月1日起全面按照“价费分离”政策,实行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并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二、落实电价政策

对居民住宅小区及附属周边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以及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三、坚持诚信经营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坚持“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的原则,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四、加强自律和监管

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请广大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来   源:大河之声客户端

初   审:姜   楠  蔡   莹

复   审:魏   刚

终   审:邢昌玉  王   娜

梅河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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