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6起交通运输违法典型案例

文摘   社会   2024-11-20 16:45   浙江  


为加速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加强警示教育,达到曝光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批的作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夯实行业发展安全基石,现将6起交通运输领域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网约车公司违规派单经营
某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的车辆
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案


2024年10月12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州网约车“数字打非”移动平台发现,某网约车平台向浙ED*****小型轿车派发善琏港南村委会至双林人民医院订单,浙ED*****小型轿车驾驶员沈某按照订单为2名乘客提供了网约车运输服务。

经调查,浙ED*****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某网约车平台在接入该车辆时未对车辆资质进行审核,允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接入平台并向该车派单网约车运输订单。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接入的驾驶人员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时限定期核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的车辆、驾驶人员一致的规定,给予某网约车平台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许可从事危化品运输
顾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4年8月16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高速交警在新市西收费站对沪E*****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驾驶员顾某于2024年8月15日驾驶沪E*****轻型厢式货车从安徽某地装运189瓶(其中15公斤179瓶、50公斤10瓶)满瓶液化石油气至浙江某地。该车所装运的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驾驶员顾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沪E*****轻型厢式货车未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规定,给予顾某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另针对顾某非法运输危化品涉嫌危险驾驶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未经许可从事大件运输
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2024年7月23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06省道与新104国道交叉口对浙A*****/浙A*****超半挂货车(六轴)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2024年7月23日驾驶员李某驾驶浙A*****/浙A*****超半挂货车载运起重机从杭州至湖州。该车行驶至306省道与新104国道交叉口时,经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引导至306省道吴兴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重82.1吨,认定该车车货总重超限33.1吨。该车所有人为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载运货物不可解体,此次运输未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的规定,给予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87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港口违规动火作业
湖州某矿业公司进行动火作业
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案

2024年5月29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湖州某矿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其六号泊位码头护岸加固施工中用氧焊切割钢管实施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前未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现场未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未按要求有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履行内部审签手续。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责令湖州某矿业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经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钟某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擅自从事港口经营案

2024年10月9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在东苕溪景杭物流码头航段对一处港口临时装卸作业点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钟某利用东苕溪景杭物流航段一处废弃码头设施,将工程自卸车运来的渣土装载到靠泊货船。钟某开展港口经营但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属于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给予钟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交通工程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
未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案

2024年3月12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某高速公路第FJ01标段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收费站脚手架作业平台施工中存在未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

经调查,2024年3月12日某高速公路第FJ01标段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某收费站脚手架作业平台施工中存在:脚手架部分作业平台未满铺;部分扫地杆、内部纵横剪刀撑,顶部水平剪刀撑未设置;作业层未设置挡脚板,防护栏杆立杆间距过大等未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给予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湖州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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