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一键终结社畜生活?

学术   2024-11-23 19:38   英国  

大缸第954期

文/叶浩

编辑/董雨昕

校对/沈朋



北上广深,遍地都是绝望的牛马


这可能是现在我们年轻人最直接的感触。毕竟,就算我们是双一流大学的学生,努力卷绩点,也不过是为了加速成为「牛马;就算我们在职场中混成了小领导,也依然是996加班的牛马


牛马一生,一生牛马。这似乎就是我们中国年轻人“活着”状态的写照。


*图源网络,侵删


不知道你有没有发现,我们年轻人对自己的描述正变得越来越残酷、越来越剥离人性,同时也越来越接近现实。最初,我们只是用“内卷”来形容社会竞争,用“996”来描述职场工时,这些都是对外部结构的描述。然而,从去年开始,我们逐渐将描述转移到自己的衣着——孔乙己的长衫。再到现在,我们从外在结构、自己的衣着逐渐转变到审视自己的本质——牛马。我们活着,但活得都没有人样了。


到底,我们能不能终结「社畜」生活想想,我们之所以像牛马一样劳碌,是因为我们需要工作,需要为了生计而拼命,因为我们害怕找不到工作、害怕失业。正如马克思所讽刺的那样:我们这些打工人,除了自己作为商品的劳动力,自由得一无所有。


那么,如果即使不打工也能有收入呢?如果无论教育、性别、户籍、家庭等所有背景,每个人都能无条件地获得基本生活收入,会怎么样呢?是不是就可以改变「遍地牛马」的社会现状?


*叶浩,台湾政治大学政治学副教授


这并非不可能!也不是奢求!全民无条件基本收入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途径。我特别想分享来自台湾政治大学政治学副教授叶浩老师的这篇长文。这篇文章系统地介绍了比利时政治哲学家菲利普・范・帕里斯(Philippe Van Parijs)及其倡议的全民基本收入”概念,包括其历史背景、当前现状和思想基础。读完这篇文章后,你或许也会认同:与那些抽象而宏大的自由与权利相比,全民基本收入是“替社会上最不自由的人争取最大的自由”也就是说,只有尽可能提高社会中最低限度人群的实质自由,我们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正义。



帕里斯:倡议「全民基本收入」的哲学家


全民基本收入 (Universal Basic Income)是一个正在席卷全球的社会改革方案。其主要倡议者、也是《基本收入:建设自由社会与健全经济的基进方案》(卫城出版)的共同作者,比利时政治哲学家菲利普·范·帕里斯(Philippe Van Parijs)日前受雷震基金会之邀来台,进行系列讲座。


帕里斯的观点同时挑战了右派与左派的立场他构建了一个左派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此文不但梳理了罗尔斯等政治哲学家以及西蒙、傅利曼、海耶克等经济学家在此议题上所在的光谱位置,也深入探讨了66岁的帕里斯所构想的乌托邦剧本背后的社会想象。


*比利时政治哲学家菲利普・范・帕里斯(Philippe Van Parijs)


帕里斯任教于法语天主教鲁汶(Louvain)大学,是经济与社会伦理讲座教授,同时也是牛津大学纳菲尔德(Nuffield)学院的资深研究员。根据他自己散布的谣言,基本收入的概念最初是他在洗澡时闪现的灵感。但面对我一脸认真的询问时,他澄清说,这个想法实际上是在1982年阅读了法国左翼作家安德烈·高兹(André Gorz)的《告别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之后(Adieux au Prolétariat: au-dela du socialisme,1980)后形成的。


无论如何,他对这一议题的思考始于40年前,当时他试图通过阅读卡尔·马克思的《资本论》来理解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问题,尤其是在道德层面。这一探索之旅促使他在1977年获得法语鲁汶大学社会科学博士学位后,转赴牛津大学攻读哲学,并在三年后获得了第二个博士学位。但他关于基本收入的理论雏形直到1985年才形成,之后又花费了10年时间才完成了理论建构,最终以《给所有人的实质自由(Real Freedom for All)的专书呈现。至于读者手中的这本书,是他在过去二十年中关于如何将理论转化为具体方案的思考成果,也是与经济学家Yannick Vanderborght合作的结晶。


*《给所有人的实质自由》(Real Freedom for All)


而掀起这一跨国性基本收入运动的基本收入全球网络(Basic Income Earth Network,简称BIEN),则源自1983年创办于鲁汶大学的固定聚会。除了帕里斯外,发起人还包括另外两位青年学者Paul-Marie Boulanger和Phillipee Defeyt,三人分别隶属哲学系、人口学系和经济系。聚会正式进行之后,他们开始以“傅立叶集社”(Collectif Charles Fourier)之名行走江湖,并发行刊物。这个名称自然是向被马克思称为“乌托邦社会主义者(Utopian Socialist)的法国哲学家傅立叶(Charles Fourier,1772-1837)致敬,他们自视为其追随者


实际上,鲁汶,这座曾经是欧洲人文主义的重镇,正是“基本收入”理念的发源地。英国思想家摩尔(Thomas More)的经典名著《乌托邦》(Utopia),于1516年在此地出版。书中通过主角与英国坎特伯里大主教的对话,提出了与其严惩小偷,不如确保所有穷人都能享有最基本的生活所需,以彻底根除行窃行为的观点,这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早的关于基本收入想法的记载。


*《乌托邦》豆瓣截图


当然,这是一个虚构的故事,书中描绘的那个没有货币与私有财产,人人平等,一切人尽其力、物尽其用的理想国度,是一个“不存在的好地方”(“乌托邦”一词的字面意思)。


而正式提出基本收入倡议的人,是莫尔的好友威夫斯魏维斯(Juan Luis Vives)。这位来自西班牙的思想家在《乌托邦》出版后不久来到鲁汶任教,并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布鲁日。他曾向市长主张,市政府必须照顾所有无力维生的市民,无论他们因何种原因陷入困境,都应享有最低限度的生活支持,绝不能因饥饿而死。


*图源网络,侵删


他的具体想法在其1525年的著作《论济贫(De Subventione Pauperum)中得到了阐释。虽然他以基督教神学作为理论依据,但也考虑了许多实际条件。因此,他认为穷人在享受公共资源时必须付出劳动──甚至,他认为只有持续的劳动才能防止那些因赌博或挥霍无度而陷入贫困的人继续堕落。


读者可以看到,摩尔在小说中提到的济贫方式与魏维斯的版本存在根本差异:前者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或义务,而后者实际上是以工代赈。社会救济方式的倡议大致沿着这两种不同的路线发展。当今的基本收入倡议者主张的是无义务版本,即以定期、定额发放现金给个人为原则。然而,要理解帕里斯的理念为何被视为一种“激进方案”(radical proposal),进一步回顾相关思想的发展或有必要。



为什么有条件的社会救济是不够的?


首先,历史的后见之明向我们揭示,有条件的救济方式更受支持,并至少符合后续公共救济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天主教和基督新教逐渐认识到城市有责任救济当地的穷人,许多城镇也陆续开始采取实际措施;另一方面,魏维斯的思想在他访问摩尔的母校牛津大学讲学时传入英国,促成了救济院和教养院的设立,这些机构收容流浪者并强迫他们劳动,以及伊丽莎白一世于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The Poor Law)


*(图源网络)


除了“有条件”与“无条件”两种社会救济方案的差异之外,18世纪末出现了另一种转折,主角是英国首相皮特(William Pitt)。他在1796年试图将前一年在英国南部史宾汉兰(Speenhamland)实施的针对穷人的经常性现金发放措施普及至全英格兰。其目的可能包括避免法国大革命的发生,这成为史上首次尝试实施“全民”基本收入的政治行动。这一尝试以失败告终,随后引发了关于济贫经济效果的争论。政治经济学家马尔萨斯(Thomas Malthus)立即批评这一措施会抑制人们努力上进的精神,增加的不是经济产值,而是贫穷人口。20年后,现代经济学始祖之一李嘉图(David Ricardo)主张,《济贫法》的实施不仅帮不了穷人,反而可能导致富人变穷,最终拖垮国家财政。


事实上,在首相皮特着手实施之前,政治思想家伯克(Edmund Burke)曾警告他:“为民众提供生活所需不在政府的能力范围之内。”而德国大哲黑格尔(Hegel)在1820年也明确指出,《济贫法》不仅“违背了文明社会的原则,也违背了文明社会个体成员的自足感与荣誉感”,他认为“处理贫穷最直接的方法,是让穷人听天由命,并引导他们向公众乞求救济。”


另一方面,法国政治思想家孔多塞(Marquis de Condorcet)则早在1792年就提出“生存”是首要的人权,并主张社会有义务为无业公民提供就业机会,对于无法就业者,则应享有基本的生活所需。这一理念最终在俾斯麦时期的德国得到实施,建立了全国性的强制性劳动保险制度,既对抗了崛起的社会主义运动,也巩固了德国的统一。


*孔多塞(Marquis de Condorcet)


无需深入更多细节,我们至此可以理解历史上关于济贫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其动机、目的与效果都可能有所不同。


首先,就动机而言,济贫可能源自宗教诫命,如基督教徒的“爱邻人”原则,或出于对穷人的同情和怜悯,即施舍。它也可以是基于正义的理念,例如认为“私有财产”本身不公正(因为世界是上帝创造给人类共同享用的),或者认为人们之所以能致富,往往源于家庭背景、运气甚至穷人的作牛作马,因此必须回馈社会,否则就违背了正义原则


从施舍到正义构成了一个道德光谱,不同立场的人对济贫有不同的道德评价。作为施舍,行善是值得赞扬的,而一毛不拔也不该招致道德批评。基于基督教的诫命,行善是义务,不行善则是违背教义。被理解为一种正义的行为时,我们有义务去实践它──当然,正义的理论多种多样,不同的正义观可能导致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评价,甚至完全相反。例如,社会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对市场交易的看法就截然不同,新自由主义认为市场运作和劳资契约是公平和高效的,完全符合平等、互惠的精神,而社会主义则认为市场必然偏袒某些人,且实力不均的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契约,即使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也不符合正义


*图源网络,侵删


进一步来说,就预期目标而言,济贫可以旨在促进社会平等、增强社群的共同感甚至维护国家的统一,或者是为了填补劳动力的缺口、促进经济的增长。不同的目标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和成效指标,其性质可能是道德的、政治的,也可能是纯粹的经济考量。同一个结果,在不同的评判标准下,评价可能截然不同。而且,不同的目标也意味着需要不同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法。


任何一套社会救济制度,必须在动机、预期目的,以及评判标准上保持一致,而这可能意味着道德原则、政治策略以及经济成效的要求也必须相互协调。不仅如此,有的方案最关注的并非后果或成效,而是实践过程所彰显的价值。帕里斯的理论就是如此。



帕里斯的理念:正义即实质自由


让我们进一步阐释,首先以民主制度为例。人们支持民主的理由基本上有两种:一种强调它能彰显特定的政治价值,例如平等(票票等值)、自由(表达个人意愿)、自主(人民当家作主)等等;另一种则指出,其实践能产生相对其他制度更好、更理性或更加正确的集体决策,即更优质的后果。前者是政治哲学的辩护,人们是否接受取决于“说服”;后者则是基于经验的命题,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其真伪。


虽然多数的民主支持者同时接受两者,但它们本质上可以独立存在。至于反对民主者,亦可高举其他诸如和谐、稳定、团结等的“更高”的价值旗帜来反驳,而且必须论证为何这些价值更加重要,可以超越平等与自由,或者借由经验证据来说明民主相较于其他体制的缺点,例如效率不彰或经济表现较差、生产力下降等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借由经验证据来批评民主制度的人,事实上都预设了一种价值排序,例如,以效率或经济增长作为衡量民主优劣的依据,实际上已经假定了这些方面的表现更为重要,类似于“民主不能当饭吃”的说法,既包含了因为民主而无法获得食物的情况,也暗示了食物的重要性高于民主。


*图源网络,侵删


帕里斯为全民基本收入提出的辩护,既涉及特定价值的彰显,也关注预期后果,核心关切在于正义与自由。更精确地说,他的主张是个镶嵌于一套分配正义理论的“实质自由(Real Freedom)概念。不过,在这两种理由中,自由才是更高的价值。早于1995年的成名著《给所有人的实质自由》之中,帕里斯就论证了实质自由的重要性,并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真正必须实现的自由,他主张,只有在实现了这种自由的前提下,允许贫富差距存在的资本主义才具有正当性


“实质自由”是一种相对于“形式自由”的概念。例如,当一个国家保障人民有权请律师辩护,表面上看,每个人都有辩护的自由。但对于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来说,这种自由仅仅是名义上的,根本无法落实。而唯有国家提供法律援助或资助律师费用时,这种权利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一般而言,民主宪政国家保障了很多种类的自由,但无论自由的清单有多长,对于穷人而言可能都只是空洞的权利。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契约往往被视为一种自主意愿的表达,签约的双方都被视为平等与自由的主体。然而,事实上劳资双方可能在许多方面的实力不对称,而劳方可能因此签下了很多对自己不利的契约,进一步强化了原本就不平等的关系。


*(图源:网络)


帕里斯认为,提供基本收入是将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中的权利转化为真正自由的关键。其目的是提供实质的自由,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种“解放”。发放基本收入,可让穷人挣脱日复一日寻求温饱的牢笼,让没有工作的人有一点经济基础去寻找工作,重回职场,也可以让一些人不再因为依赖救济金而陷入“失业牢笼”;对于有工作的人来说,基本收入使他们能够暂时停下脚步,从“就业牢笼”中解放出来,去重新思索人生,进修,重拾过往的爱好,甚至得以站在与资方比较平等的位置上重新谈判。


至此,我们理解到基本收入只是手段,让穷人获得实质运用自由的经济能力才是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此一目的的辩护,帕里斯没有提出特别的“自由”理论,而是采取了“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的立场,并援引了类似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理论之中的“差异原则”来桥接手段与目的。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亦即社会的基本结构必须“使社会中处于最劣势的成员获得最大利益”,是一个镶嵌于一套分配正义理论之中的原则。帕里斯取其基本精神,但将其改造为:替社会上最不自由的人争取最大的自由──或者说尽可能提高最低限度的实质自由,才是正义。


这是帕里斯所谓的“正义即实质自由”。置于济贫光谱上,基本收入的发放并非单纯的乐善好施,也无关宗教事务,而是一种正义的彰显和道德义务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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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收入对主流“正义”观的挑战


事实上,帕斯与罗尔斯的相似程度仅止于此,且后者明确反对基本收入提案。诚然,帕斯也采用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一词,且深受罗尔斯影响,但细究之下可知两人所指的可分配事物存在关键差别,而且各自站在济贫光谱的不同位置上。理解此一差异,才知罗尔斯的巧思,以及为何他反对全民基本收入,也唯有如此才能掌握帕里斯的激进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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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上述的“差异原则”其实是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之第二原则的一部分。这两个原则如下:


第一原则:平等权 


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一完备体系下的各项平等自由权;而其所享有的自由与其他人所拥有同体系下的各项自由权相容。


第二原则:机会平等及差异原则 


社会及经济的平等必须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 各项职位及地位必须在公平的机会平等下,对所有人开放。

  2. 使社会中处于最劣势的成员获得最大利益。


*图源网络,侵删


这两个正义原则是根据罗尔斯假定一个人在不知道自己社会经济地位的“无知之幕”背后,设想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应当如何,所做的思想试验之结果。无知之幕如同将自己眼睛蒙住的正义女神,过滤掉了一切可能让我们偏心的想法,专心去思考社会应该建立在什么原则之上才正义。


进行思想试验者必须谨记:原则想出之后,幕布将会掀开,从此活在那样的社会。


罗尔斯认为,在此处境底下,人如果够理性,必须心存风险考量,顾及自己在布幕掀开之后可能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得事先替弱势者的处境设想,但本质上无关怜悯或爱邻人。是故,罗尔斯虽然论证了社会必须提供弱势者基本生活所需,但其巧思在于,从“利己”动机的出发点,一路推论到功能上“利他”的理论,此一分配正义理论所支持的,严格来说不是欧洲的社会福利制度,而是美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根本差别,在于前者要求受益人必须作出相应的贡献,不该不劳而获,而后者则是以人权(其理据至今仍与根植于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难脱干系)作为理由提供救济。这种“必须做出相应贡献”的思维,是罗尔斯的基本预设。究其根本,不过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交换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直觉——以牙还牙、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想法以及死刑的根据,都是这种直觉的各种变奏。


*日剧《半泽直树》(图源:网络)


罗尔斯反对帕里斯的方案,与人类根深蒂固的直觉正义感有关。罗尔斯将“分配正义”严格界定在“公平合作体系”之中,如果基本收入允许一个人退出职场,不事生产,那就是自愿退出了“公平合作体系”,也就是所谓的“社会”,这时功能上愿意照顾弱势的“社会正义”当然就不适用于这种“搭便车”的寄生虫了。换言之,罗尔斯采取的社会观,不仅如同市场,人际互动必须彼此互惠,且唯有在(愿意)做出贡献的时候才可得到有条件的社会救助,救助的目的在于协助他回到合作体系的位置上,重新满足互惠义务。


然而,帕斯的分配正义却没有严格界定范围,适用于我们所继承的前人遗产与自然资源的一切。根本差异在于,帕斯反对将社会视为互惠合作的体系,更不认为可将社会类比为市场。人存在的目的并非劳动,为社会做贡献的方式也不一定是生产市场上的可欲之物他援引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Herbert A. Simon)的研究指出,实际上人们所赚的收入绝大部分不是拜个人努力所赐,而是有赖于社会的共同资源,其中包括相当大比例的自然资源以及前人遗产。举例来说,Facebook的发明有赖于网络,网络的使用有赖于电脑,电脑的发明有赖于天才数学家如图灵(Alan Turing)等前人的努力。 


一言以蔽之,社会资源的分配涉及了前人遗产与自然资源,因此市场逻辑与交换正义不是我们应该依循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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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实施全民无条件收入,会怎么样?


理解至此,实践基本收入的本身即彰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即使成效不如预期,赋予穷人实质的自由,使他们能在人生的道路上多一点点的自主性,本身也足以构成值得追求的目的。至于结果是否符合帕斯勾勒出来的自由社会愿景,例如人们是否善用了基本收入,是否从就业牢笼之中解放了出来,不过是次要的事。


次要不是说不重要,而是说我们必须分清楚重要性的排序。何况,从“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观点来看一个政策的推动,是绝大多数人的思维习惯,帕斯也清楚意识到这一点。因此无论在这部著作、其他演讲或座谈之中,他都花了不少力气处理人们最关心的后果与成效问题。而全部担忧之核心,不外是:支付基本收入的钱从哪里来国家的财政如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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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帕里斯对后果相关的一系列问题,都做了详细的回答,而且是同样性质的回应。理解其回应的性质,是理解他为何坚持反对地方性在基本收入上的“领航试验”,并以“自由放任主义者”自居的关键。


首先,让我们进一步探究他所谓的“替社会上最不自由的人争取最大的自由”。此处的“最大”指的是一个经济体所能承受的可持续的最高额度。据帕里斯采用的研究,这个数值应设定在国民人均所得的四分之一。姑且不论计算公式的细节,重点在于,帕斯认定这是一个经验性的问题,必须精算才能确认。


此外,关于经费来源,帕里斯也指出,每个社会可能略有不同,要视现实条件而定。其来源既不排除加税,也不排除挪用现有的增值税社会福利支出,此外新的自然资源之发现也是一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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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诚如前文提及的经济学家西蒙所指出,人们所得其实绝大部分仰赖的是前人遗产与自然资源,帕里斯据此估算,就算我们比较极端,引进70%的均一税[1],人们扣税后的所得其实仍高于他们个人劳动应得的3倍(因为这些都是仰赖了自身努力之外的其他外部条件)。如果说,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其所应得的部分”,那人均所得的四分之一就是一个社会所共享的非个人努力劳动所应得的总和之平均。对帕里斯而言,平分这个部分并留一部分给下一代,才是真正合乎正义的数值。


然而,帕斯也强调,我们不该浪费太多的时间在计算这个最高额度值上,而应该从比较低额度的发放开始,并小心追踪发放额度对于就业与生产力的影响。一来,现有的经济模型根本算不准真实世界之中前人遗产与自然资源总值;二来,有太多应该考虑的“后果”或“成效”其实很难量化。在此条件之下,我们能做的就是从小规模的试验慢慢开始,然后朝向终极目标不断微调。换言之,人均所得四分之一只是个现行经济条件底下所设想的愿景,虽足以构成努力方向,但确切的数值必然需要不断地修正。


这当然是个务实的想法,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帕斯关于基本收入必须“全民”发放的理据。鉴于人类实际继承的前人遗产总值与自然资源的价值无法量化,不可模型化,因此从城市或乡镇开始进行基本收入试验,无法取得任何确切的经验证据。毕竟,可能由于人们的预期心理效应,人口移动等情况而产生种种误差,因此不可能从地区性领航实验的结果推出全国性的经验证据。这是经济学的限制,也因为人类社会的复杂性与能动性不允许如此简化的社会科学。


*图源网络,侵删


再次强调,全民基本收入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其能否带来“好处”的因果关系,更在于其内在的价值彰显。实际上,帕里斯所关心的核心后果并非GDP的增长或生产力的提升,而是自由──个人因为基本收入的发放立即可以享受到的实质自由


当然,实现预期的自由社会愿景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我们不应仅以成效来衡量是否履行我们本应承担的义务。基本收入的发放本身就是正义的落实,至于人们如何使用这份自由,无论是选择消极度日还是积极重塑人生,都是他们的权利,不容他人干涉——或者说,最多只能有限度地允许他人评论,但绝不能因此剥夺他们“应得”的自由。这才是基本收入必须“无义务”的原因所在。



用全民无条件基本收入,降低资本主义剥削


帕里斯的上述立场之后也被理解为一种“左派”自由至上主义,以此与当前仍然盛行的“新自由主义”立场相区分。后者强烈主张“私有财产权”,认为个人通过劳动所得应完全归个人所有。因此,他们认为政府通过增税来补贴穷人的生活所需,不仅是劫富济贫,更是对富人劳动成果的强迫征用,构成了一种“剥削”。对新自由主义者而言,政府至多是必要的恶,越小越好,其主要职责应是维护秩序、防范犯罪,扮演“守夜者(Night Watcher)的角色。他们坚信市场是最佳的资源分配机制,既公平又高效。自然,遗产税也应尽可能减少。


相反,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如帕里斯所主张的,认为我们所生产的一切均受益于前人的遗产和地球提供的自然资源。由于土地和自然资源并非任何人所创造,因此通过这些资源获得的财产,相当一部分应当回归于人类共享。因此,帕里斯不仅积极倡导各国政府实施“全民”基本收入方案,而且借此构建了一套全球分配正义理论,希望通过国际合作来缩小国家间的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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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无疑是一个乌托邦式的理想。然而,对帕里斯而言,这是一个可以实现的乌托邦。在《基本收入》一书中,讨论如何实现这一全球性的自由社会愿景时,引用了皮凯提的话来指出:能否实现就在于我们的一念之间。当然,世界上的正确道理通常简单,但实践起来却困难重重。相信本文的读者到此也已理解,这一转变涉及颠覆人们根深蒂固的正义观、财产概念,以及我们与前人乃至未来后代之间关系的想象。


不仅如此,这也要求我们放弃传统政治意识形态光谱的左右区分。左派反对基本收入的理由是,穷人不经劳动却可以分享其他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本质上也是“剥削”,帕里斯的回应是:基本收入其实是降低被资本主义剥削的方案,且应该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直觉。它不仅增强了对抗资本方的议价能力,帮助穷人摆脱就业的束缚,也减少了“异化”,使人能够更真实地成为自己,实现个人理想。此外,我们不必追随正统马克思主义者,坚持生产充足是解决贫困一劳永逸的终极方案,从而反对探讨分配正义等问题;也不必追随革命马克思主义者,期待通过暴力方式推翻资产阶级,或干脆坐等历史的到来。相反,在历史到来之前,我们能仍然做一点事情,仍然可以发挥一些能动性改善穷人的处境,而且,必须避免采用暴力手段试图将世界塑造成共产主义愿景。


*图源网络,侵删


对帕斯而言,暴力革命是一种试图从“前门”走入乌托邦的方式,但一路上必须碾过无数人的生命;基本收入则是一种走“后门”的方法,我们可以先从不到人均所得四分之一的较小额度开始发放。不过,最好不要进行乡镇规模的地区性试验,因为,我们无从建立起这些实践是否有利于通往终极愿景的“因果关系”证据链。


因此,认真对待帕斯政治哲学的读者,必然看见他与当前全球各地正在进行的“领航实验”格格不入。对他而言,“全民”基本收入在实践上的优缺,就得从全民试验开始做起。实验的当下即彰显了正义的价值,且能立即改变女性在家庭的处境。同时,正在消失的中产阶级也可以减少一些劳动,从而放过饱受工业污染的地球。据此,他也呼吁追求性别平等的女性主义者与试图还给下一代干净自然环境的环境运动者,一起支持基本收入政策。


对于相信市场万能与私有财产神圣性的经济右派,帕里斯也呼吁,GDP的分配比经济增长更重要,不该再以此作为衡量政治的唯一指标。事实上,他也讨论了经济学芝加哥学派代表傅利曼(Milton Friedman)以及新自由主义另一位祖师爷海耶克(Friedrich Hayek)支持基本收入的观点。后者曾明确表示支持借由市场外机制来提供个人“最低收入保障”,并强调这才是“真正的自由所不可或缺的条件”,但未进一步提出制度设计。前者则提出过“负所得税”方案,来作为解决当时过度仰赖行政官僚的社会福利制度弊病。换言之,右派亦有支持基本收入的理由。


*傅利曼(Milton Friedman)

*海耶克(Friedrich Hayek)



以政治希望代替经济的因果关系证据


帕里斯的“实质自由”延续了海耶克的理论工作,并提出了具体的实现方案。更为关键的是,与海耶克之后主流经济学转向量化研究、忽视哲学议题的趋势相比,帕里斯强调了经济学经世济民的职责。因此,面对听众关于为何基本收入要同时发放给穷人和富人的问题,他的回答类似于傅利曼,指出现有社会福利制度需要财产审查,而普遍发放可以节省行政成本,是更符合经济效益的做法。然而,帕里斯也特别强调,通过财产审查来决定补助发放的门槛,会使接受补助者获得官方的“穷人”标签,这不仅是对个人的一种污名化,也可能让许多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因自尊而不愿申请补助。


对于熟悉帕里斯哲学著作的人来说,上述回答可能看起来是一种权宜之计。毕竟,他最关心的“后果”是正义的落实,也包括人们因为正义的落实而产生的心理感受。这些后果既不在经济模型的指标内,也难以量化。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认为基本收入的发放本身就是正义的体现,那么我们最应该关注的就不应仅仅是等待中的“经济”成效。更何况,社会该追求的最大利益,难道不是“正义”?人们感受到社会正义的价值,又应该换算成多少“利益”? 


*图源网络,侵删


笔者认为,帕里斯试图减少人们对后果论思维的依赖,这与他捍卫“无条件”和“无义务”的立场是一致的。正如历史所示,有条件的社会救济从古至今获得了更多人的支持。人们普遍认为,接受救济者必须付出相应的行为,才算公平。同理,正在思考是否接受全民基本收入的读者,也倾向认为:如果这方案能够产生正面的成效,特别是不影响、甚至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话,那么也许可以接受。事实上,这其实也是一种“条件式”思维,一种后果论,甚至类似于大人思考是否发放零用钱给孩子的心态。然而,帕里斯主张,发放基本收入不是施舍,不是怜悯,而是正义,也就是人们本来就应该得的,所以不该以此家父长心态来看待此事,无论是在发放之前还是之后。


理解至此,我们才知道帕里斯的乌托邦色彩,其实也是他所谓“真正的自由至上主义(Real-libertarianism)的本色延伸。与其他许多采取“自由放任”立场的经济学者有别,他的哲学是:我们手上的经验证据以及对自由的捍卫,必须止于赋予人们实质的自由,不以他们能够善用自由为条件对于那些因缺乏发放后的优劣证据而持怀疑态度的人来说,他们可能认为这是用“希望”取代确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拒绝接受,甚至认为这纯粹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


是的,以希望代替因果关系为基础的理想,正是乌托邦的本质。毕竟,女性投票权与种族平等也曾被认为是不可能实现的幻想 


注释:

1. Flat Tax System,就是对个人及课税所得中的每个项目,均适用同一的税率;亦即无论贫富,只要有所得,在一定免税额以上,均课以一定比率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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