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4】***号
申请人:**州**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冯**,**州**运输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交通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郅**,**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
周武召,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豫****交超简罚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豫****交超简罚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时间是2023年12月3日17时41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是2024年8月8日,中间已经间隔将近7个月。2.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之规定,非现场执法办案过程中,对录入违法数据库拟依法进行处罚的数据信息必须在30日内按规定告知当事人,超过30日未告知的,视为无效数据信息,严禁将超期无效数据信息作为依据继续处罚。3.在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被申请人从未进行告知,被中请人依据无效的数据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严重违背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处罚无效。
被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答复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称案涉处罚用无效数据进行处罚系对法律的误读。豫****交超简罚字〔2024〕第**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以及第十七条规定:“执法机构对录入违法数据库的数据信息应当在30日内制作《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告知书》,通过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将涉嫌违法车辆号牌、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在30日内到指定地点或利用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据上述规定可知,省厅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的紧急通知》中所称的30日之内告知的信息,系录入治超违法数据库的数据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检测时间、检测扰乱检测秩序,涉及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资格证等其他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是由指定的办案人员按照处理流程现场处理,对当事人的委托手续、经营许可、运输证件等进行审查,调取案涉视频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按照处罚程序进行处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被申请人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中,在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后,发现申请人存在逃避检测的违法行为,对逃避检测的处罚,《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反复倒车过磅检测、压边压缝偏离称重设备、多车辆并排或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的,执法机构可以参照有关规定处理。”据此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故意采取首尾紧随、多车辆并排及其他方式逃避检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的案涉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同的逃避检测处罚案例,有**、**州市、河南省高院三级法院的判例支持,并且入选全国公路治超典型案例,上述权威判例更进数据库,进入处罚程序后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其存在逃避检测的违法行为。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对该公司的逃避检测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后该处罚决定获得**人民法院〔2023〕豫0181行初26号行政判决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行终378号终审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豫行申165号行政裁定书三审支持,并入选全国公路治超典型案例。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3日17时41分,申请人所有的豫A9317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货行驶至**S235线涉村非现场执法点时,故意采取压边压缝偏离称重设备的方式逃避检测,影响称重监测数据,被动态称重检测设备记录。以上逃避检测的行为,有现场抓拍照片、车辆证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采取简易程序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2024年8月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查看违法信息,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录像(D01-20240808102031)可以证实。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豫****交超简罚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与申请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试行)违法行为告知书》,通过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将涉嫌违法车辆号牌、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在30日内到指定地点或利用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故意采取首尾紧随、多车辆并排及其他方式逃避检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逃避检测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向申请人发出了告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核实了车辆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据违法事实作出豫****交超简罚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与申请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豫****交超简罚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豫****交超简罚字[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