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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外地来榕人员交通出行,11月12日,福州市公安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将电动自行车黄色号牌申领条件的个人“身份证明”调整为“省内居民(含持省内居住证明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此前,根据2019年10月福州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告》(榕公综〔2019〕293号),黄色号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黄色号牌登记:
1、申请人与身份证比对不一致的;
2、年龄未满16周岁的;
3、被列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的;
4、非五城区户籍且未取得五城区居住证的(其中马尾区仅限罗星街道、马尾镇);
5、名下已登记有电动自行车的;
6、单位(除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外)申请黄色号牌登记的;
7、申请人或同一户籍内其他人员已领取过回收补偿的。
近年来,福州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不断攀升,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福州市民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福州市相关职能部门也多次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以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
目前福州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黄色和蓝色。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允许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蓝色号牌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下列区域范围内通行:
①三环路(含)以内道路;
②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
③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在其他县(市)区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内通行。
根据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实行教育引导式动态管理。依据五城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违法情况,附加使用绿色和红色两种颜色标识。
绿色标识,适用于一年以上无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违法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
红色标识,适用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①一个季度内累计两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②一年内累计三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
1
具有下列情形的,取消标识:
(一)绿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中存在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的;
(二)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满一年以上未存在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违法的。
2
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号牌延期:
(一)所有人户籍迁出福州超过六个月的;
(二)所有人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六个月的;
(三)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限行规定,经警告一次后再次违反规定的;
(四)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数量年度累计两起及以上的;
(五)故意破坏或拆除电动自行车“三码三芯片”的;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补领、申领黄色号牌的。
延伸阅读:
2024年10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11月1日起,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正式实施,将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和装配锂离子蓄电池将不得生产、销售、进口;非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将不再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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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新国标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以下这几个要求:
1.车速最高不能超过每小时25千米;
2.整车的重量包含电瓶在内不能超过55千克;
3.电动车的电机功率方面不能超过400瓦;
4.电动车的电瓶标定的电压小于等于48伏;
5.电动自行车必须要有脚踏骑行功能,也就是必须要有脚蹬子;
6.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3C认证。
来源丨福建法治
责编 | 洪辉
校对 | 蔡越华
审核 | 雷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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