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万宁法院依法审理了
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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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女方)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认识较自己年轻5岁的黄某(男方),双方见面后确认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原被告双方父母曾见面,双方也曾在微信聊天中商讨过结婚及彩礼和购买首饰的事宜,交往3个月后,刘某为黄某购买了价值近2万元金首饰。后刘某知晓黄某另有一名女友且已怀孕的事实,遂提出分手。随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返还金首饰。
万宁法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期待与被告结婚,并且双方具有见父母、商讨结婚事宜情况,原告为被告购买金首饰可以认定为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行为,此金首饰具有彩礼性质。而彩礼的给付不能回避掉为让对方与其结婚的目的性,如果没有达到这种目的,给付方有权利要求返还所给付的财物。万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购买金首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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