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时事   2024-10-15 09:41   河南  


《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已经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2024年8月29日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源头治理、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治理目标,制定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建立协调、考核、监督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完善农村生活垃圾设施建设,并保障设施的日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将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等纳入村规民约,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责任区域内的保洁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所需要的资金投入。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逐步建立村(居)民合理付费、村(居)集体补贴、社会捐赠、政府适当补助的经费保障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当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等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公益宣传,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各种形式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知识,增强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住处及其房前屋后,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村庄范围内的道路、沟塘、河湖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田间地头,土地经营者为责任人;
  (四)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村庄内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
  节庆、文体、喜庆或者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活动组织者为责任人。
  不能按照前两款规定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扫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按照要求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装置。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区域面积、垃圾产生量、收运方式、经济条件和基层组织情况合理确定保洁人员数量和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区域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村庄公共区域卫生整洁。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特点和村(居)民生活习惯,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到日产日清;
  (二)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遗撒、滴漏;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转运至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按照有关规定集中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定期向县、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鼓励村民采取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近就地处理易腐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符合标准的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对统一收集的易腐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窃、侵占、毁损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
  (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农村生活垃圾;
  (五)将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等混入农村生活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督查机制,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日常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说明
——2024年9月25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让生态美起来、环境靓起来,再现山清水秀、天蓝地绿、村美人和的美丽画卷。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广大农民的根本福祉,事关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条例》,是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贯彻落实上述精神的重要举措。
  二是解决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存在问题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驻马店市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开展人居环境整治,不断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全市范围内农村人居环境状况不平衡,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与国家、省、市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责任落实不够、资金保障困难、群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仍然突出。目前,国家和我省尚未出台专门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法律法规,我市急需制定一部符合驻马店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形式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23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法规起草专班,启动《条例》起草工作。2024年1月,起草组通过深入实地调研,列出问题清单,在充分沟通协商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初稿,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稿。4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4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一审。7月9日,将《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8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我市反馈了修改意见。8月19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条例》制定工作情况的汇报,原则上同意《条例》内容。8月29日,《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坚持有效管用的原则,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全文共20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条例》坚持小切口,聚焦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实施重点突破,将农村垃圾中产量最大、对农村环境影响最直接和最严重的生活垃圾作为调整对象,并将适用范围限定为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与《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形成环境卫生治理“组合拳”,实现垃圾治理全覆盖。
  二是关于职责分工。按照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源头治理、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各个环节的主体职责进行了细化规定,形成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的工作机制,同时规定了主管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汇聚合力,共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三是关于投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当前,我市部分县、区农村地区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没有接到群众关于收费的有关投诉。《条例》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没有收到对收费问题的意见建议。另外,省内外相关立法的市也作出有关规定。为此,《条例》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可以逐步建立村(居)民合理付费、村(居)集体补贴、社会捐赠、政府适当补助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明确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当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严格规范程序,充分体现基层群众自治原则。
  四是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设置,坚持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对表现最突出的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农村生活垃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禁止性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帮助下,《条例》已经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并通过,符合我市实际,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关于《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8月29日在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驻马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应当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立法依据一般只列举一部最直接的上位法,涉及的其他上位法涵盖在“等”字兜底表述中,无需再增加。因此,该建议不再采纳。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生活垃圾的定义中应当加上“养殖”“液体粪便”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农村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属于农业固体废物,不属于农村生活垃圾。因此,该建议不再采纳。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四条第四款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后增加“街道办事处”,与条文前后保持一致。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这一建议。
  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鼓励”建议修改为“要求”。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采用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处理易腐垃圾,应当因地制宜,遵循村民自愿原则,不能搞“一刀切”。因此,该建议不再采纳。
  五、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文中建议明确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约束条款。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条款对政府建立健全考核督查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怎么考核约束由人民政府在考核方案中予以进一步细化。因此,该建议不再采纳。
  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十六条法律责任部分建议将个人罚款金额的幅度修改为“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同时规定“对自产易腐垃圾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一次罚款一千元”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对该行为个人的罚款金额幅度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将罚款上限调整到“一千元以下”,与上位法相冲突。另外,条文第十三条第三款是鼓励性条款而非强制性要求,设置处罚不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因此,该建议不再采纳。
  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十七条政府及部门责任中建议增加“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政府及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具体处分方式和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政务处分的规定执行。因此,该建议不再采纳。
  八、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文中建议增加违反本条例的监督、举报条款。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都对监督、举报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因此,该建议不再采纳。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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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驻马店日报

编辑:郑倩  审核:刘晗煜   终审: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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