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公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0-16 18:10   陕西  

10月15日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三季度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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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礼泉恒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7日,咸阳生态环境局礼泉分局接到交办线索,对礼泉恒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采用自由加速法对84台车辆检测过程中,在发动机监测数据均未呈现波峰状态,监测时全程转速未明显变化、未进行加速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礼泉恒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此案暴露出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法定职责过程中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缺失,造成假达标车辆非法上路污染空气,性质恶劣。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开展“两打”专项行动,对检测报告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惩治态势,以此案警示所有第三方检测公司,确保检测过程规范、报告数据真实和准确。



案例二

陕西润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4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泾阳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陕西润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为某企业进行无组织废气监测时,其中,润卓监(综)字(2024)第007号报告中无组织废气监测的4个点位布设于厂区西侧,未设置参照点;润卓监(气)字(2024)第099号报告中无组织废气监测的4个点位布设于厂区四周,监测点位布设均不符合规范要求出具合格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陕西润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罚款36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排污单位进行环境监测后能够得到相关的监测数据,而这一数据是合法排污的凭证,同时也能够为落实环保责任制和判断异常排放提供依据。部分第三方监测服务机构未按照规范开展监测服务,出具的监测报告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状况,给环境执法监管造成障碍,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以此为鉴,增强法律意识,严守职业操守,守法经营。


案例三

武功县武俊犇新型环保有限公司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7日,咸阳生态环境局武功分局接到交办线索,对武功县武俊犇新型环保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在6月5日生产过程中,在粉碎机正在生产的情况下,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运行,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武功县武俊犇新型环保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一些企业为追逐短期利润,降低污染防治设施成本,采取各种违法手段逃避监管,目前该类案件数量存在上升趋势,本案中的企业擅自中断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对此生态环境部门敢于亮剑,坚决打击,充分展示了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决心,既依法惩处了涉事企业,又对辖区内其他企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四

礼泉翰翊海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7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礼泉分局接到线索“礼泉县烟霞镇烟西路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问题,经礼泉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礼泉翰翊海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委托他人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违规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约1720吨废泥沙交由无资质的个人袁某处置,非法倾倒面积约2700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对礼泉翰翊海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45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部分企业守法意识淡薄,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下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但是其委托之前的义务和委托之后的责任缺乏法律约束。甚至错误地认为,固体废物的治理责任是可以随着固体废物的转移而转移的。产废单位作为工业固废的产生源头,必须明确掌握工业固废从产生贮存、中端运输到末端处置的全部情况,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的发生。


案例五

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四院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6日,咸阳生态环境局长武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绿皮车晚上在亭口镇红崖村沟边倾倒泥浆,影响正常生活”。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四院有限公司在为某煤矿风井抗灾强排系统钻孔敷设管路作业时,委托他人将暂存的7车约140余吨钻井废浆液倾倒至亭口镇红崖村沟边土坑内,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对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四院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倾倒钻井过程中的产生的废浆液引发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污染案件,此类案件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群众投诉举报可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打击。该案的成功侦办,对于震慑同类违法犯罪,提高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单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守法意识。


案例六

永寿县永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执法人员对永寿县永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水泥搅拌灌装车间正在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生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并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对永寿县永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的2.5%的罚款,共22433.51元,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在于从源头上对污染源控制,通过科学的环境规划、环境治理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减轻企业投产后治理负担,从而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本案中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执法人员经帮扶组督导后,执法人员及时检查,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并在执法过程中增强企业生态环境法治观念,提升企业环保守法意识,让依法治污、合规经营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常态。


(来源: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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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佳欣

审核签发:吕   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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