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开7起非法狩猎、捕捞、采矿等案件→→→

民生   2024-11-14 07:40   山西  




娄烦县

地处太原市西北部

吕梁山腹地、汾河中上游

集山区、老区、库区于一体

不仅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

更是太原最重要的水源地和生态屏障


近日,娄烦县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3)》及7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积极展现娄烦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成效,切实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功能,凝聚社会环境保护共识。


《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3)》(以下简称《白皮书》)系统介绍了三年来娄烦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具体举措和成效,分析了案件的数量、类型、特点,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谋划部署。



一直以来,娄烦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扛起保水政治责任,紧紧围绕保水保生态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生态司法职能,积极推进以法治保水为核心的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全力护航水源保护区绿色高质量发展,努力做到既有“速度”,又有“力度”,助力营造娄烦县天蓝、水碧、地绿、山青的宜居环境。





从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类型看,主要呈现环境资源犯罪地域特征明显,类型较为集中;共同犯罪多发;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提起较少,但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趋于多元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等特点。



白皮书在对环境资源审判基本情况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总结出“预防、打击、保护、修复、宣传‘1+5’保水工作模式”的经验做法,并就下一步严格履行司法责任,积极做好环资审判,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划出工作重点,指出提升建议。





PART.01

此次发布7起典型案例,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


娄烦法院将以此次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为契机,持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依法严格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推动环资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理向纵深发展,续写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篇章! 


娄烦法院环境资源审判


典型案例



目录





1

被告人薛某鹏等 17 人犯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

被告人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3

被告人王某青等非法狩猎罪一案

4

被告人张某春非法采矿罪一案

5

被告人段某飞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6

被告人路某凯污染环境罪一案

7

被告人张某奎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案例一


被告人薛某鹏等 17 人犯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鹏、路某丰等人于2018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在河南省范县等地租赁厂房和炼油设备,进行非法炼油,炼油产生含强酸矿物油废物,被告人刘某豪、王某忠等人在没有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吨400元左右的价格为薛某鹏等人非法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被告人王某生、张某军等人以每车4800元到5500元的价格帮助刘某豪等人运输倾倒危险废物,先后将多达3600吨的危险废物从河南省拉至娄烦县马家庄乡、边家庄村、娄烦县与静乐县交界处进行掩埋倾倒,严重污染了被倾倒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5354万余元的公私财产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丰、薛某鹏等17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均在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依法判决薛某鹏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王某生等4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同时,判处17名被告人对损害污染环境,恢复生态必然产生的清理费及环境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公开道歉的民事贵任。

典型意义


娄烦县地处太原市西北部、汾河中上游,是省城太原唯一的地表水饮用水重要水源地和生态屏障,拥有华北最大的水库--汾河水库,库容7亿立方米,水源地的生态环境安全保护至关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水源地法院应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主动发挥司法手段,保护环境,当好公益保护的守护者,让司法为生态文明建设、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驾护航。




案例二


被告人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明知娄烦县人民政府严禁在汾河水库水域内进行捕鱼,仍多次使用捕鱼工具“渔网”和“地笼”在该水库尹家密村附近水域内捕捞透明鱼和麦穗鱼以及小虾共1299.75公斤,其中2021年10月份至11月份,尹某先后10余次将捕捞到的透明鱼,以每斤6元的价格出售约485.5公斤,获利583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先后20多次将捕捞到的麦穗鱼和小虾,以每斤3元的价格出售约629公斤,获利3774元;于2021年6月21日和2022年7月至8月,先后20次将捕捞到的麦稳鱼和小虾以每斤10元的价格出售给巩建存共185.25公斤,获利3705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娄烦县汾河水库禁渔区内多次捕捞水产品约1299.75公斤出售给他人,获利133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存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依法判决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尹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3310元和作案工具铁笼六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汾河水库是太原市重要的饮水资源,其渔业资源丰富,生态功能突出。该起案件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对水库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予以惩处。针对该类案件,法院以典型案例等形式做好社会面宣传教育警示工作,以案释法提升民众法治意识,教育引导民众积极响应习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号召,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


被告人王某青等非法狩猎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5月份,被告人王某青以4000元的价格,后被告人崔某刚出资1000元,在山西省房山县向一名房山籍男子购买了一合电击装置准备用来捕猎野猪,此外王某青还购买了电线、铁丝等装置。2022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某林联系王某青称山西省娄烦县米峪镇乡野子沟玉米地里有野猪出没,让王某青来捕猎野猪,之后王某青带着电击装置和崔某刚提供的电瓶与崔某刚一起驾车从娄烦县城到达米峪镇乡野子沟,三人将电击装置安装于玉米地边准备猎捕野猪。当晚21时许,被害人刘某奎去野子沟地里照看玉米时,不慎被电击装置击伤腿部。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青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并致人轻伤二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三被告人安装电击装置电击野猪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存在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宽、从轻情节,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劣迹,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依法判决被告人崔某刚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林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某青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蓄电池一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非法狩猎不仅破坏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更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储备,一定程度上打破区域生态系统平衡,降低了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危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人猎捕的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被告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法院依法惩处该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本案的意义不仅限于个案,更是旨在向社会公众进行法治教育,以环境保护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审理为抓手,努力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贡献法治力量。




案例四


被告人张某春非法采矿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张某春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工人开采娄烦县天池店乡上冶南村郝家里沟的砂石,一部分用于铺垫郝家里沟山西新达康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化粪池底基,一部分存放于其经营的砖厂院内。2023年1月12日,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娄烦县天池店乡上治南村郝家里沟山西新达康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院内非法采砂的数量为11758.4立方米,砂石资源的价值为293960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有前科劣迹,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又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会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恶化等后果,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应当予以严惩,要求被告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对县域内不法分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形成了强力震慑,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而且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也警示震慑了隐形污染者,彰显了法院以最严密的法治手段守护娄烦县域绿水青山的司法效果。




案例五


被告人段某飞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段某飞明知在汾河水库水域捕捞水产品违法,仍于2021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多次用地笼、四指渔网捕捞的方式在娄烦县汾河水库庙湾村附近水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1465斤,其中99斤被查获后挖坑掩埋。被告人段某飞将捕捞的水产品麦德鱼、透明鱼、小虾、田螺、鲤鱼等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6988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飞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明知娄烦县人民政府严禁在汾河水库水域进行捕鱼、捞虾、钓鱼等活动,仍多次使用地笼、四指渔网在娄烦县汾河水库水域捕捞水产品1366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告人存在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从宽、从轻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段某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169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地笼6张、四指渔网3张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民生为本,治水为要。汾河水库因渔业资源丰富,成为周边村民收入的来源之一,为守护水源地,娄烦县人民政府将汾河水库列为禁渔区域。该案件被告人段某飞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在水库周边水城义务巡逻,进行禁渔法规宣传,为库区附近的村民现身说法。在法官的指导下,昔日“非法捕鱼人”已成为一名义务“禁捕宣传员”。这体现了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遵循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高度的司法情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六


被告人路某凯污染环境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路某凯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刘某豪没有收集、处置、贮存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为其联系危险废物,并收取每车3000元的费用。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路某凯介绍路某丰等人将41车1230吨危险废物提供给刘某豪,刘某豪伙同王某忠等人将这些危险废物倾倒至山西省娄烦县,其中娄烦县马家庄乡边家村王林沟倾倒、掩埋28车约840吨,娄烦县静游镇东六度村门缝倾倒、掩埋13车约390吨,共计1230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路某凯共获利119300元。经山西丽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以上两处倾倒地点倾倒的废油渣均为危险废物,主要的危险特性为腐蚀性。造成公司财产损失6342715.16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凯为刘某豪等人介绍提供危险废物,并将危险废物倾倒掩埋于娄烦县境内,严重污染了被倾倒地生态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路某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又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有前科劣迹,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路某凯的行为严重污染了被倾倒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依法判决被告人路某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被告人路某凯的违法所得119300元,上缴国库,同时,判处被告人对损害污染环境,恢复生态必然产生的清理费及环境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废油渣属危险废物,行为人非法处置、违规填埋废油渣的行为不仅会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还会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等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人民法院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除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还促使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完成环境修复,并公开赔礼道歉,有效提高了生态环境修复效率。该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全面追责原则,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责任担当。




案例七


被告人张某奎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奎、张某华明知娄烦县人民政府已发布严禁在汾河水库水域进行捕鱼的通告,为了补贴家用,二被告人共同出资购买船只、台网、稳压机等捕鱼设备,在汾河水库阳圈庄村周边水域捕捞透明鱼、鲫鱼等水产品,以每斤6-9元的价格将透明鱼出售给郝某儿,将鲫鱼自己食用或者扔掉。二被告人与2023年9月26日至11月4日期间共计捕捞水产品3219公斤出售给郝某儿,郝某儿向二被告人支付部分鱼款现金人民币16710元,二被告人各分得8355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奎、张某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明知娄烦县人民政府严禁在汾河水库水域进行捕鱼、捞虾、钓鱼等活动,仍多次使用台网在娄烦县汾河水库水域捕捞水产品3219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共同出资非法捕捞水产品,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二被告人存在自愿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从轻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16710元子以没收,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船只一艘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非法捕捞水产品会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导致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失衡。同时,非法捕捞水产品也会影响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破坏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法院坚持将水生态保护作为民生福祉,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手段保护水生态环境,依法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对群众进行法治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在库区水域捕鱼、游泳、娱乐等破坏渔业资源、水资源的活动,共同推进汾河水库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来源:太原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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