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结合周某拒不整改的违法情形,对周某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责令周某支付200元的代履行拖车费用。周某阻碍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对周某行政拘留八日。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一旦出现占用、堵塞、封闭的情况,将严重影响消防车的正常通行和灭火救援行动的扑救作业,延误灭火救援时机,如若救援不及时极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甚至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占用消防车通道,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本案中,周某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200元,由周某承担。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在公安机关民警到场后,多次警告周某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周某拒不配合,情节严重,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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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制 作:沧州消防全媒体工作中心
编 辑:崔素云 刘 磊
审 核:孙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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