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售卖“长寿丹”行不行?“刑”
陆某某有着一个仙风道骨的账号头像,其在某网购平台上出售秘制“道家长寿丹”,宣称能够治疗多种疾病,还能强身健体,增寿10-30年。而实际上,这是陆某某自制的假药。近日,经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判处陆某某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五万余元,并要求在市州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陆某某仅有初中文化,之前并没有任何从医经历,因想起其奶奶生前偏头痛发作时会自行服用使用紫苏叶、天麻等材料混合打在一起的粉末,心生一计,意图以此“偏方”牟利,但其又害怕在市集上兜售被熟人认出,便决定在网络平台上出售该“药品”。
去年3月左右,陆某某便在某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并学习开店,同时将药物粉末的图片挂到该网站,标注名称为“道家长寿丹”,一个疗程3天,价格为286元,声称该药品为“祖传秘方”,并注明是纯中药配方,能够治疗头痛、头风等症状。随后其还向平台购买流量以便让更多人看到该商品。果然,很快就有客人下单,后又有客人建议其将药品制作成药丸以便服用,陆某某很快采纳了建议并购买了芝麻油等将药粉手搓成药丸,装进了网购的包装盒里,炮制的“丹药”更有模有样了,陆某某还参考医书后自己编写了一份药品说明书,把“道家长寿丹”的作用说得神乎其神。截至案发,陆某某累计在网络上销售该“长寿丹”获利2万余元。
购买了“道家长寿丹”的顾客因觉得该药物粗制滥造便投诉到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随即展开调查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到公安机关。经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道家长寿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规定,定性为假药。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纯中药混合而成的“药品”是否能依照《药品管理法》认定为“假药”,后仔细查阅卷宗,发现查获陆某某制药原材料的同时查获了4瓶复方乙酰水杨酸片,1瓶乙酰水杨酸粉末。经过对陆某某进行讯问,其供认添加了微量的西药,“以达到更好的药效。”后该院要求公安机关将查获的药丸送至药检所进行检验,经检验,陆某某自制的“道家长寿丹”中检出了咖啡因成分。
确定药品中添加有西药成分后,检察机关采纳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同时认为,陆某某的行为不仅涉嫌销售假药罪,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因服用假药危及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夯实指控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证据基础,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假药的潜在危害性、假药的理化成分分析、被告人对犯罪数额的指认等方面进一步补充侦查取证。与此同时,经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4年1月,兴义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并对陆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