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裁判要旨
【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5)浦刑初字第1460号】【裁判要旨】1.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对于“DNS劫持”,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指导案例103号】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6)湘01刑终58号】【裁判要旨】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6)陕01刑初233号】【裁判要旨】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孙某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2)宿中刑终字第0042号】【裁判要旨】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中的经济损失包括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间接经济损失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实际发生的可能经济损失,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
2.违法所得和经济损失均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若经济损失数额因证据不充分而无法准确认定,即使违法所得数额远低于可能经济损失,也应根据证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违法所得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案例】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2)朝刑初字第417号】【裁判要旨】在无法准确认定经济损失、用户数量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进行综合审查,准确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后果严重”。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既必然造成经济损失,又导致众多计算用户受影响,且影响时间较长,较《计算机解释》所规定的“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入罪条件,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均明显超过的,可认定为破坏计算信息系统“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案例】罗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20)粤0304刑初664号】【裁判要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对经济损失的认定一直存有争议。依照法律规定及其应有之义,经济损失的内涵为直接经济损失;外延首先是“硬件损失”+“恢复数据、功能的必要费用”+“因不能及时修复或替代而不能正常运行的合理时段内的直接关联损失”,其次是穷尽所有合理合法手段后,被害人确已无法履行合同或其他法定义务,因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定责任而实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包括其他可得利益的损失。
具体到本案中,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按照以下顺序考量判断:第一,为及时恢复删除的图片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恢复性费用,法律规定强调“必要”二字。第二,若是图片无法恢复,则“及时”重新收集参赛选手的图片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成为替代性费用。同理,若被破坏的是系统功能或应用程序,在无法恢复的情况下,重新更换系统功能或者程序所需要支出的费用为替代性费用。第三,穷尽所有合理合法手段后,系统数据、功能、应用程序均无法恢复或者替换,被害人确已无法履行合同,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赔偿金额。【案例】张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2)海刑初字第936号】【裁判要旨】行为人采用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方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案例】张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9)苏06刑终318号 】【裁判要旨】1.行为人创建、运营主要从事网络攻击活动的网站,吸纳会员提交攻击任务,对目标IP地址、域名实施DDoS攻击,造成被攻击的关联网站、服务器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严重后果的,对于网站的经营者、制作维护者、提交攻击任务者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2.对于通过DDoS攻击他人IP地址、网站的案件,不能将被攻击IP地址、域名的个数直接等同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台数,进而径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台数的标准定罪量刑。对此,可以综合被攻击IP地址、域名的数量、攻击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情节,综合评判是否属于“后果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法制天平公众号整理
编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