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业内人士回应,异动公告的披露是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且对于股价异动有明确的数量标准,“市值管理14条”仅是原则性提到市场表现明显偏离时董事会应该采取的措施,二者适用情形并不完全一致。正式稿的修改原因之一正是交易所的规则已经对股价异动公告有了明确的要求,无需重复。
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简称《指引》),《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提到,要求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购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同时,《指引》明确禁止上市公司以市值管理为名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11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其中,第四条,“依规发布股价异动公告”表述被删除,引起外界关注,甚至有网友认为,这是游资的重大利好和妖股的利好。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指出,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上市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并依规发布股价异动公告等,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上市公司质量。而在定稿中,“依规发布股价异动公告”被删除,修改为“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据第一财经向监管求证消息,相关监管人士认为,证券交易所对股价偏离构成异常波动有明确的量化披露标准,对所有原因造成的股价异动均适用,“市值管理指引”无需单独再作披露规定,相关内容删除既是避免实操过程中的误解,也是避免规则重复。该内容意在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股价偏离公司价值时,积极采取措施,并非仅限于依照规定发布股价异动公告。
实际上,股价异动公告的,沪深交易所均有规定。
以上交所为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同时,“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深交所则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中也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及时予以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经上市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除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处理外,深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
对于异常交易波动情形,还有更详细的明确指标,例如,连续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 到+100%(-50%);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等多种异常波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