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公安局侦办了一起故意伤害案。15年后,本案首位犯罪嫌疑人王五民被刑拘14天后释放,其不良信息至今仍挂在公安网上;本案第二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又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检方决定不予起诉。近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了解到,2009年6月,嵩县城关镇青山屯村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金矿老板、本案受害人马某头部被打,受轻伤。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认为,与马某发生冲突的王五民嫌疑极大,后因证据不足,案件被搁置了10年。10年后,接到上级部门转批件后,王五民被刑事拘留14日,后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检方决定不予批捕,王五民被释放。释放后王五民打听到,打伤受害人马某的是王某某,并将这一线索告知了嵩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旋即,王某某落网。王某某落网后始终供述是他打伤了马某,但关键性物证“小斧锤”因年代久远找不到了。最终,检方决定不起诉王某某。一起一人受轻伤的故意伤害案,至今未能查清。受害人马某说,希望尽快让凶手受到法律制裁。 王五民的不良信息仍被挂在公安网上。/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摄嵩县城关镇高都川河谷中蕴含着沙金,2009年时,马某是附近一金矿主要负责人。相关案卷显示,因占地、农作物赔偿等问题,马某的金矿与城关镇青山屯村多名村民之间有矛盾。王五民供职于洛阳市区一家银行,青山屯村是他的老家。案发当日,王五民正好回乡探亲。案卷记载,2009年6月14日上午,马某同事驾车载着马某途经青山屯村时,车被拦停,多名村民来到车旁边。争吵中,马某与王五民发生冲突。随后,马某头部受伤流血。马某就医途中,其同事报警,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介入调查。嵩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载明,马某颅顶偏右侧一长8.6cm创口,属轻伤。2009年7月2日,嵩县公安局决定对王五民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警方立案后询问了王五民、围观村民、马某及其多名同事。王五民称,他不知道马某头部是如何受伤的,不是他打的。围观村民表示,冲突确实有发生,但没看清是谁打伤了马某。马某指认,是王五民打伤了他头部。马某的多名同事称,听说是王五民打伤的。王五民回忆,2009年7月4日,正在银行上班的他被领导喊去办公室。接着,城关派出所民警履行完手续后,给他戴上手铐,“好多领导和同事都在,就这样把我铐走了。”王五民说,被带走当天讯问中,他反复告诉民警,冲突是真的,但马某的伤情不是他造成的,他不知道是谁打的。次日,王五民走出了派出所。青山屯村多名村民出具的证言显示,2009年8月左右,城关派出所在村东机井房墙上粘贴了悬赏通告:谁提供打伤马某的线索,奖励现金两万元。让人意外的是,马某被人打成轻伤案,在搁置10年后突然重启了。2019年,嵩县公安局接上级部门批转“关于举报河南省嵩县城关镇青山屯村村民王五民违法乱纪行为”的举报件。15年前,嵩县青山屯村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受访者供图该举报与马某有关。马某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头部被打伤后,他治疗花了不少钱,事业也受到影响。这个案件一拖就是10年,他举报是为了让真凶尽快落网。接上级部门批转后,嵩县公安局民警又找到马某。10年后,马某没有笃定行凶的就是王五民。他说,听说是王五民打伤了其头部。即便王五民反复诉说他没有打马某的头部,但还是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相关司法文书显示,2019年10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五民被送至嵩县看守所。2019年10月13日,因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王五民的拘留期限。2019年10月16日,嵩县公安局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上写到:2009年6月14日上午,在青山屯村路边因占地挖沙金纠纷,马某与王五民发生打架,马某受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指控、证人证言、伤情照片、法医鉴定。综上所述,王五民的打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警方的证据中,并没有提及凶器。2019年10月24日,嵩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经本院审查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王五民。同日,嵩县公安局决定释放王五民,警方继续侦察案件。王五民被拘期间,其家属也在自行寻找真凶。家属多方打听得知,是青山屯村村民王某某朝马某头部扔了一把小斧锤。一番犹豫后,王五民家属还是将这一线索告诉给了嵩县公安局。2022年,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不再侦办马某被打伤一案,案件交由该局刑警大队侦办。上游新闻记者多方了解到,刑警介入后,王某某很快落网。嵩县公安局认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受访者供图2022年7月4日,嵩县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上说,经依法侦查查明:2009年6月14日上午,在青山屯村路边受害人马某同王五民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在附近干活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到场围观。在马某同王五民打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用自己干活时使用的小斧锤扔向马某头部,致马某头部受伤后住院治疗,马某所受损伤属轻伤。王某某到案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知晓。起诉意见书显示,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受害人材料、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王某某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马某的头是我打伤的,是我干的我就认,是我扔的小斧头。但我当时是帮王五民,马某手里有锄头,锄了好几下没锄到王五民,我不出手王五民可能就被锄到了。我帮王五民想让他不被打,这个也是事实。想怎么处理我,我都配合。”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王某某到案后始终承认是其打伤了马某,但嵩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王某某,理由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何不起诉?截至上游新闻记者发稿时,检方未回复。值得一提的是,凶器——王某某所用的小斧锤,至今没找到。有录音显示,王某某说:“这么多年了,我上哪儿去找那个小斧锤。他们总问我小斧锤去哪了,我是真找不到了。后来我去买了一把一模一样的小斧锤交上去,他们说这可不行。现在说证据不足,到时候证据足了还是要把我抓去,案子只是先放在这儿了。“马某说,他治疗的医药费至今是自行垫付。时隔15年,打伤他的人究竟是哪个?嵩县公安局还能不能抓到凶手?王五民申请国家赔偿遭拒。/受访者供图针对王某某所说“马某手里拿锄头”一事,马某表示,他已经记不清了。但他的头被打伤了,他是受害者。马某对嵩县公安局不满,王五民也不满。他以“被错拘14日”为由提起国家赔偿,但最终法院驳回了其诉求。河南省高院认为,嵩县公安局对王五民的拘留,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不能认定为违法刑事拘留,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应予赔偿的情形。王五民称,他尊重法院的决定。目前,国家赔偿赔不了他只能接受,但他希望嵩县公安局将他的不良信息删除,“我的孩子大学毕业在即,我怕我在公安网上的不良记录影响他。”11月5日,王五民查询发现,公安网上还有他的诸多不良信息。他拨打了嵩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电话,“我的不良记录咋还有?”负责人答:“怎么可能还有呢?我汇报后,他们都已经删掉了啊,不可能还有吧。”王五民说:“真的还有。”负责人答:“好,好,我再去问。”截至上游新闻记者发稿时,王五民的不良记录还在公安网上挂着。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编辑 苏航 责编 李雅歆 审核 廖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