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入境旅游市场稳定复苏和发展,推动河南文旅文创融合战略顺利实施,11月5日,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促进入境旅游发展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对组织入境旅游团组、开拓入境旅游境外市场、参加境外国际旅展、赴境外营销推广的文化和旅游企业进行奖补。
《办法》设置入境旅游团组人次激励奖,将对组织境外游客来豫开展旅游活动的旅行社按照境外游客在河南省内过夜的人天数(旅游人数×过夜数)给予激励。旅行社需组织1000人次(含)以上的境外游客在豫住宿2夜(含)以上,并按要求填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团队审批系统。
《办法》还设置入境旅游境外市场开拓奖。根据旅行社开拓境外市场情况,此奖项分为参加境外国际旅展补助奖和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团赴境外营销推广补助奖两类。
依据《办法》,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对自主参加境外重要国际性旅游展会、购买独立展位、积极营销推广河南文旅资源和产品线路的文化和旅游企业进行补助,同一企业一个年度激励次数不超过2次。
对于积极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境外文旅宣传营销推广活动并承担相应任务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参照相关标准规定,补助1名人员的出访费用。
根据《办法》要求,激励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按程序下达激励资金。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入境旅游发展激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入境旅游市场稳定复苏和发展,推动我省文旅文创融合战略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促进入境旅游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31日
河南省促进入境旅游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入境旅游市场稳定复苏和发展,推动我省文旅文创融合战略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3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入境旅游激励政策实行数据填报和集中申报制度,按照“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管理。
第三条 入境旅游激励对象为依法在河南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和旅游企业(非失信市场经营主体)。鼓励市县财政和文旅部门出台相应激励政策,共同促进我省入境旅游发展。
第四条 入境旅游激励资金从河南省省级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按年度进行考核兑付。激励资金标准和额度根据省级旅游发展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统筹后确定。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设置入境旅游团组人次激励奖。按照入境客源地到河南的远近距离,分为近程市场(港澳台地区)、中程市场(亚洲国家)和远程市场(亚洲以外国家)共三类。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来豫开展旅游活动,在豫住宿2夜(含)以上,游客人次达1000人次(含)以上,并按要求填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团队审批系统,按照境外游客在河南省内过夜的人天数(旅游人数×过夜数)给予激励。
第六条 设置入境旅游境外市场开拓奖。根据旅行社开拓境外市场情况,此奖项分为参加境外国际旅展补助奖和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团赴境外营销推广补助奖两类。境外市场开拓奖采取项目申报方式确定,需事前申报,年度补助项目数量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一)参加境外国际旅展补助奖
文化和旅游企业自主参加境外重要国际性旅游展会、购买独立展位、积极营销推广河南文旅资源和产品线路,对其购买的一个标准展位进行补助。同一企业一个年度激励次数不超过2次。
(二)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团赴境外营销推广补助奖
文化和旅游企业积极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境外文旅宣传营销推广活动并承担相应任务(承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该次活动项目的企业不能申报该项激励奖)。参照相关标准规定,补助1名人员的出访费用,其中国际旅费(经济舱)、境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住宿费凭有效票据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条 单项激励标准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结合当年省级旅游发展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研究确定。单个激励对象每年获得以上所有奖项的激励资金额度,根据当年省级旅游发展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设置上限。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申报。激励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申报分事前申报计划和年度申报项目。
事前申报计划。参加境外国际旅展、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团赴境外营销推广,需在实施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计划,获批并实施后方可在次年申报激励资金。
年度申报项目。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各省辖市文旅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项目审核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九条 评审。省文化和旅游厅成立激励资金评审小组,负责项目评审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将资金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按程序下达激励资金。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有关文旅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料申报审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激励资金,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下达激励资金予以收回,两年内不得申报。两年后如再次出现下列情况的,永久取消申请激励资金的资格。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扰乱入境旅游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发生负面舆情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列入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涉嫌套取、骗取激励资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违反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