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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中责令限期拆除的理解与适用
周泽中(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摘 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后,责令限期拆除得以正式“入罚”,此种行为属性的转变蕴含着特定的规范逻辑,旨在明晰部分行政责令行为的法律属性,凸显“拆除”行为具有相对较强的制裁属性。然而,责令限期拆除“入罚”存在一定的逻辑不自洽,主要表现为责令限期拆除并未“增加新的义务”,行为责任的可非难性不足,可以引入行政保安处分制度和行政处罚“预防论”目的理论予以补足。据此,为了实质性地促成责令限期拆除“入罚”达致逻辑闭环的应然状态,有必要重申责令限期拆除“入罚”后应遵循的原则及其适用情形,以及须得接受正当程序原则的约束要求。总之,历史经验时刻都在警醒,国家处罚权应当依法合理行使,任何一次“入罚”皆应审慎对待。
关键词: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行政责令行为;行政保安处分;预防论
论政府数据开放的收费范围
江利红1 黄碧云2(1.2.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1620)
摘 要:政府数据具有行政法上的公物属性,其开放原则上不得收费,但例外情况下可以收费。当前有关政府数据开放的规范性文件对可以设定收费项目的事项范围界定不清,个别条款规定的收费事项缺乏统一性和类型化,甚至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规定适用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规则。对此,应当兼顾政府数据利用的公平和效率价值,依据“成本效率”理论,以受益对象是否特定、是否为数据权利人、是否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是否有进一步加工处理的必要性为标准,合理界定政府数据开放的收费范围。在我国将来政府数据开放的统一立法中,应明确界定政府数据开放可以设定收费项目的事项范围,具体包括加工处理费、接口调用费、授权运营费和商业性使用费等,并规定对于其他政府数据开放事项一律不得设定收费项目。
关键词:政府数据开放;行政收费;公共服务;公平;效率
民法典实施研究
闲置宅基地转换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制度构造
王善平1 杨毅斌2(1.2.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摘 要:宅基地转权在盘活闲置宅基地、协同土地制度改革、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现行宅基地转权规则在实践中却存在土地用途刚性管制制度壁垒、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农民财产权受到限制等问题。基于此,在法律关系层面,应当以农户、农民集体、乡镇政府为主体,以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以宅基地退出、收回、整治、流转、利益分配及土地回购为内容对宅基地转权进行实体构造;并从农户宅基地确权登记、农户申请退出宅基地、集体审核审批并公示、集体整治宅基地、集体申请宅基地转权、乡镇政府审核审批并公示、集体向社会主体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分配、集体收回或回购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方面进行程序构造。
关键词: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性转换;法律构造
民法典法律行为违法无效条款的动态系统论解释
耿 卓1 王洪广2(1.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420)
摘 要:《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缺乏识别标准,司法解释以效力性和管理性二分的方法构建解释规则又陷入了如何分辨强制性规定的管理性和效力性思维误区,并未探明民事法律行为违法无效的根本原因且法理支撑不足。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否定难以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事先明定,只有在个案中才能明确。动态系统论以弹性要素修正了概念化的构成要件,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空间,回应了强制性规定否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个案判断特点。以动态系统论为指导的违法无效条款解释方案,可以在与法治建设内在互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法律化基本价值场域中提取动态解释要素——以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实现的受限程度为首位要素、具体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为次位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评价的社会效果为后位要素,通过衡量各要素的权重和要素之间补足、对抗的整体效果来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违法无效条款的这一概括性立法予以动态性解释的规范进路由此得以形成,司法裁判的妥当性也通过以自由裁量权为依凭的司法能动性得以实现。
关键词:法律行为违法无效;强制性规定;动态系统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论动产担保物权竞存规则体系
王冰丽1 张义华2(1.郑州西亚斯学院 文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1100;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摘 要:《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动产担保物权体系,但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的竞存关系也因其种类的增加变得更为复杂。确认同一动产上数个担保物权是否构成竞存关系, 应将两个以上担保物权同时存在一个动产之上、动产担保物权之间会产生效力冲突以及数个动产担保物权交易发生在不具有担保关系的不同主体之上,作为动产担保物权之间是否竞存的条件。在判断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情形上,以竞存条件为分析基础,确认同种类动产担保物权之间以及不同种类动产担保物权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竞存的情形。在确认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顺位规则时,以法定优先原则为基础、公示原则为主、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优先原则及价款担保优先原则作为例外,综合分析动产担保物权竞存顺位,提出动产担保物权竞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进而完善民法典时代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民法典;动产担保物权竞存;优先顺位规则
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逻辑与效力体系
刘 昶(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离婚财产分割关涉“分割比例”及“所有权归属”两大问题。在份额分割层面,立基于婚姻保护的理念,离婚共有财产不得依据贡献力分割。利他主义能够弥补婚姻保护理念的不足,使共有财产可被均等分割。“生产生活需要”“财产来源”皆不得成为突破财产均分的正当理由,但为了弥补机会利益损失,以及对法律作体系解释的要求,“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原则可构成突破均等分割的正当理由。“生产生活需要”可成为确认所有权归属的原则,但对于家具、住宅的分配,应当让位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照顾子女”填补的系一方照顾孩子所丧失的期待利益以及相应的生理和心理成本,不可被囊括到抚养费范围之内。“照顾女方”起到照顾弱者的作用,作为参引规范,应指向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经济帮助。即使一方仅存在一般过错,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也可令其少分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应劣后于照顾子女原则,但可优先于照顾女方原则适用。根据债务性质的不同类型,共同财产分割也可产生不同的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关键词:婚姻保护;生产生活需要;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
部门法学
论独立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优化——基于260家上市公司年报的实证研究
张素华1 刘 寅2(1.2.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独立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是,一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结果,径直认定独立董事需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虚假陈述损害后果过分高于独立董事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尚无适当的责任减免规则。原因在于,现有规则错误地将独立董事定位为“全能型董事”。基于实证研究,我国应当塑造“监督型独立董事”,并构建与监督角色相契合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则。在责任认定上,以勤勉义务为基础差异化判断独立董事损害行为,科学计算虚假陈述损害后果,采“相当性” 原则认定独立董事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并优化无过错抗辩事由。在责任承担上,强制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使其覆盖独立董事轻微过错时的赔偿责任;在独立董事具有一般过错时应承担“差额倍数上限”赔偿责任;而在独立董事具有故意、重大过失时不能享受责任减免。
关键词:独立董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公司治理
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价值选择、法益定位及利益识别
于润芝(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摘 要:现有理论中,数据、系统、信息构成了围绕数据的技术性特征的不同面向与取舍的选择,也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与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不同规范目的。数据在存在形态和价值内容上独立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信息”也分别代表了不同层面的问题域。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应选取“数据中心”的路径,将数据控制利益作为新的价值形式予以保护。数据犯罪的法益建构应着眼于数据控制的状态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和实际利益。数据控制利益具有包容性,数据犯罪作为普通法条,一般情况下是“备而不用”的立法设置,刑法要对数据控制状态体现的利益诉求进行识别,活用罪数竞合关系合理划定数据犯罪与传统犯罪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数据犯罪;数据控制;数据开放;阻挡层法益
法益概念的解释指导功能:方法论上的澄清
何沛锡(中国人民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摘 要:受概念思维之解释思路的影响,既有观点将法益概念的解释指导功能与目的解释方法相关联。这种方法论定位既忽视了法益概念作为可受因果性损害之客观对象的存在论面向,又狭隘地理解了罪刑规范目的之内容。应当在类型思维的解释思路下重新审视法益概念具有解释指导功能这一现象。类型思维的解释思路是以类型之“事物本质”为中间参照物的归类式判断方法。作为犯罪行为所侵害之客体,法益恰好是法益侵害说的支持者从客观违法性论的角度出发对犯罪行为类型之“事物本质”的总结。法益概念的解释指导功能是指法益作为犯罪类型之“事物本质”所发挥的帮助解释者进行归类判断的功能。这种解释指导功能是归类性的而非阐释性的、是区别于目的解释方法的实质解释方法、是具有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结论上局限性的。
关键词:法益概念解释指导功能;目的解释;概念思维;类型思维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方 涛(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237)
摘 要:轻罪案件数量的显著增长促使我国加快推进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现亟须以刑事一体化视野破除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研究困局。犯罪记录封存和前科消灭是程序和实体并行不悖的关系。前科消灭需要依靠犯罪记录的彻底封存程序,才能实现其实体权利恢复的目的。构建中国特色的前科消灭制度需要程序和实体共同的制度合力。在刑事程序法中,应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础之上延伸出犯罪记录的彻底封存程序,并以此为契机对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体系化构建,保障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实现。在刑事实体法中,亟须对《刑法》第一百条犯罪记录报告条款进行合理修正,并补充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供给。科学设计前科消灭制度时应系统考虑其适用范围、考察条件、程序模式、法律效力及配套保障等方面。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前科;前科消灭;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封存
行政协议诉讼中时效制度的正当性反思及优化进路
刘 杰1 翟 翌2(1.2.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摘 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行政协议诉讼中,诉讼时效制度与起诉期限制度分别适用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以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案件。该分类以行政协议具有的“行政性”与“协议性”双重属性为标准,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未完成行政协议诉讼中时效制度正当性的合理证成,根本缘由在于行政协议诉讼中时效制度的设计本身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已无法回应实践需求。统一适用起诉期限,以及“协议性”与“行政性”的区分路径都存有不足。将明确案涉纠纷属性作为前置程序,区分当事人主张的权利类型,进而确定需适用的具体时效规则,应是较为合理的时效制度优化路径。
关键词:行政协议;起诉期限;诉讼时效;行政性;协议性
司法制度研究
事实认定数字化语境下统一证据标准的模型范式与改革逻辑
巩寒冰1 王思恒2(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2.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上海 200031)
摘 要:伴随着司法证据制度、科技以及认知水平的每一次变革或进化,司法证明过程几乎都会出现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量化尝试。数字化在法律体系中的预期功能有度量功能、识别功能、运算功能。新证据学研究对数学与证明相结合的探讨,引发了对法庭认识论及证据理论基础的反思,这影响了此后事实认定数字化的发展。计算机决策模型与统一证据标准数据化同属事实认定数字化趋势,二者都是对新证据学研究数学裁判路径的批判与承继。对计算机决策模型的研究有助于对统一证据标准数据化范式及改革逻辑的梳理分析。统一证据标准数据化改革内容包括:数字化度量基础,统一证据标准的规范化;数字化识别成效,将统一证据标准镶嵌到数据化程序的过程中;数字化运算实践,实现司法专门化技术培育,破除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发展限制,应对司法人工智能化的实质性证立问题。
关键词:事实认定;数字化;证据标准;计算机决策
预先拒执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陈本正(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摘 要:预先拒执行为破坏的是拒执罪所保护的法益,与拒执罪所规范的行为具有同质性,需要且可以由刑法规制。但拒执罪现有认定标准未能涵盖被执行人裁判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出现漏洞,这源于拒执罪的司法适用参照与实际需求错位以及我国强制执行综合治理体系的不完善。将预先拒执行为纳入拒执罪进行刑法规制,符合积极预防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拒执罪立法目的,但要明确预先拒执行为的主观恶意与成立时点的认定标准,厘清罪与非罪界限。罪质上,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增添行为类型与程序性要素,将预先拒执行为纳入拒执罪罪刑体系;罪量上,明确情节轻重的不同情形,细化量刑区间;认定逻辑上,更新指导性案例库与各地司法解释,是规制预先拒执行为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强制执行;预先拒执;刑事政策;司法应对
再审新证据的类型化及运用路径研究
金明浩1 闫湘之2(1.2.武汉工程大学 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摘 要:相较于原审,再审新证据皆为逾期举证,但《民事诉讼法》对逾期举证主观方面未差异对待,而是进行训诫或罚款后均可采纳,造成举证责任原审和再审冲突,原审还会被误定为错案,亦有放纵不诚信诉讼之嫌。为充分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原审结束后因新发生事实形成的证据,不宜通过启动再审使用。对新证据主观认知和形成时间两个角度进行差异化分类,即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逾期举证均给予机会且不处罚,对影响自身重大利益的处罚后采纳,其余故意逾期者均不采纳。对原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宜采用变更判决方式拓展运用路径,以维护原判权威,同时保护当事人权益,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审判资源。
关键词:再审;新证据;类型
行政复议中止制度检视与完善进路
郭丽萍(广西警察学院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8)
摘 要:我国行政复议中止制度发轫于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依据的合法性审查;随着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以及兼顾实质性化解纠纷的需要,复议中止事由不断增加,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潜在威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整理发现,复议中止情形下的行政救济难题主要表现为复议中止时间畸长、复议中止之后恢复审理难,以及“其他情形下”的复议中止占比过高等问题。行政复议中止制度异化的原因在于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价值偏离、授权与控权的不平衡、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权力主体的信息垄断便利等。基于此,可以通过分类限定复议中止的法定期限、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恢复复议审理的监督和救济、厘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等路径来完善行政复议中止制度。
关键词:行政复议;复议中止;复议期限;制度完善
图文:郭 畅
校对:孙志萍
审核:李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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