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在进行结算时发现不平衡报价是否可以对其做出调整?
引言: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结算阶段是对整个项目成本与收益的最终核算。然而,当在结算时发现不平衡报价的情况,便引发了一系列关键问题。不平衡报价作为一种常见的投标策略,可能在项目前期并未引起过多关注,但在结算之际,其对项目成本控制和各方利益分配的影响却凸显出来。
究竟在工程项目结算时发现不平衡报价是否可以对其做出调整呢?这一问题涉及众多复杂的因素,包括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工程实际情况以及公平合理原则等。一方面,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可能意味着不能轻易调整不平衡报价,以维护契约精神和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若不平衡报价对项目造成了重大影响,不进行调整又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今天我们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何为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是一个业界常见用语,但并非标准法律用语,不见于任何常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观点认为:不平衡报价是施工企业在投标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报价技巧,是指相对于常规报价而言,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固定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付款条件,有意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工程子项目的报价,以使投标方在工程结算时能够获得额外利润的一种报价策略。具体表现如下:
1、时间维度的不平衡报价
前期高报后期低报:投标方预测到工程前期的某些项目,如基础工程、土方工程等,在施工过程中变更的可能性较小,于是将这些项目的单价报高。而对于后期的一些项目,如装饰装修工程等,可能会因为设计变更等因素调整工程量,便将其单价报低。
前期低报后期高报:若投标方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在工程前期能够快速回笼资金,可能会将前期施工项目的单价报低,以增加中标的可能性,后期再通过变更等方式提高收入。
2、数量维度的不平衡报价
预计增加的项目高报:投标方经过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的仔细分析,若判断某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在实际施工中可能会增加,就会提高该分项工程的单价,从而在结算时获得更多的工程款。
预计减少的项目低报:相反,对于那些预计工程量会减少的分项工程,投标方会降低其单价,这样即使工程量减少,对总报价的影响也相对较小。
3、风险维度的不平衡报价
风险大的项目高报:对于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的分项工程,投标方会提高其单价,以弥补可能因风险事件发生而增加的成本。风险小的项目低报:而对于施工工艺成熟、风险较小的分项工程,投标方则会适当降低其单价,以平衡总报价。
二、结算时发现不平衡报价是否可以对其进行调整?
工程项目在结算时发现不平衡报价,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直接调整的,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不调整的原因
(1)首先,我们应遵从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在项目合同中会对价格调整往往有明确规定,只要承包商的报价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且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违法违规情形,通常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作调整。另外,依据风险分担的原则,不平衡报价也是承包商基于对项目风险的评估和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的策略,业主在招标时也有审核义务,若允许随意调整,会破坏这种风险分担机制。
(2)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6.2.8的规定:“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假若在项目结算时可以调整合同中的综合单价,那么,就意味着虽然被申请人已经发了中标通知书,双方也签订了合同,但合同里的单价和总价还是不确定的,如果事后发现存在不平衡报价,还需要对合同中相应的单价进行调整。而对于一个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采用综合单价的投标报价来说,单价调整了,总价当然会调整。这不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6.2.8的规定形成对立了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若在工程结算中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就相当于对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及总价进行调整,变更了合同条款中的实质性内容,这种做法势必会因为违反招标投标法而无效。
2、特殊情况下可调整的特殊情况
(1)错误或欺诈:
若能证明承包商在报价时存在计算错误、对合同条款误解或故意欺诈等行为,导致严重偏离合同范围,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或合同约定对争议机制要求进行调整。
当业主有充分证据表明承包商在进行报价的过程中出现了计算错误时,这可能会对项目的整体造价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在工程量清单的核算中出现明显的数字计算失误,将直接导致报价与实际应有的成本产生较大偏差。这种计算错误可能是由于承包商内部的疏忽或者技术失误所造成,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如果承包商对合同条款存在误解,也可能导致不平衡报价的出现。合同条款通常包含了项目的具体要求、工作范围、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若承包商未能准确理解这些条款,可能会在报价时做出错误的决策。比如,对某些特定工作内容的理解出现偏差,导致在该项工作的报价上过高或过低,与实际的工程需求不符。
而故意欺诈的行为则更为严重。承包商可能会故意采取不平衡报价的策略,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故意压低某些项目的报价以获取中标机会,然后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变更、索赔等方式来提高价格。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也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当出现以上这些情况时,业主有权采取行动。通过法律途径,业主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法律将为业主提供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确保项目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同时,合同约定的争议机制也为解决不平衡报价问题提供了重要途径。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通常会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当出现不平衡报价的争议时,业主可以依据这些约定,启动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报价进行合理调整,以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3)项目变更:
当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且变更内容与不平衡报价相关部分有实质性关联,可根据变更条款对相应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9.3.1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9.6.2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0.4.1也约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
若项目实施中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原报价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按原报价结算显失公平,经双方协商可调整结算价格。
结语:
综上,工程项目在结算时发现不平衡报价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一方面,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无明确依据的情况下不应随意调整不平衡报价,以维护契约精神和市场秩序的稳定。然而,另一方面,当不平衡报价对项目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项目的顺利推进产生重大影响时,完全不做调整也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不平衡报价的程度和影响、项目变更情况、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平合理原则等。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招投标机制和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对不平衡报价的预防和管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结算时的争议。
同时,在面对不平衡报价问题时,项目参与各方应保持理性和沟通,通过协商、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方式,寻求一个既能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的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工程项目建设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各方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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