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普法 | “赚了大家分,赔了算我的”,是合伙还是借贷?

企业   2024-10-19 21:42   辽宁  

朋友之间相约投资做生意

有人承诺“赚了大家分,赔了算我的”

最后因亏损散伙导致对簿公堂

双方到底算是合伙还是借贷


案情简介

W先生打算经营一家零食店,因资金不足,便动员好友Z先生加入投资,并承诺“赚了大家分,赔了算我的”,Z先生欣然答应。随后,Z先生出资1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W先生出资5万元用来租房。二人口头约定由W先生自主经营,Z先生不参与店铺管理及决策,W先生每月需向Z先生分红1500元。其间,W先生先后14次共支付给Z先生21000元。后因店铺经营不善,W先生未按时支付“分红”给Z先生。


投资期满后,Z先生依据先前承诺,多次要求W先生退还其5万元投资款,但W先生称二人属于合伙关系,Z先生投资的5万元已经全额亏损,没有义务退还Z先生的投资款。多次协商无果,Z先生遂将W先生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W先生作出“赚了大家分,赔了算我的”的承诺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本案中,原告Z先生与被告W先生虽然口头约定5万元为合伙投资款,但被告W先生自主负责经营事项,原告Z先生仅支付5万元投资款,并不参与实际经营,采用固定分红方式收益,双方的约定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真实意思表示的性质应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且在诉讼中,W先生未提交其他证明存在合伙关系的证据。本案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处理,双方约定的固定分红本质上属于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W先生向原告Z先生返还借款5万元,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再扣减掉已经支付给Z先生的21000元。


结论

现实生活中冠以“合伙投资”之名的民间借贷行为比较多见。合伙与借贷分属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区分二者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合伙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


第二,无论借贷关系中的借贷人使用借款是否存在收益,均应按照双方约定到期还本付息。


第三,对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情形,不应拘泥于协议名称,而应综合考量协议达成的背景、协议内容、履行过程等,综合分析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体现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清晰界定合同关系,确保合同内容与合同名称真实一致。如果想要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合同,明确合伙重要事项,仔细审查协议条款,避免陷入投资陷阱;如果是借款收息,借贷双方应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对借款期限、支付利息等形成书面记录,留存相关证据,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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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监制 | 胡兴龙 姬学军

主编 | 唐明 武文慧

编辑 | 王敏馨

材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校对 | 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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