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去香港、澳门的小伙伴
注意!注意!
通关口岸将有新变化~
2024年11月20日起
进出关口可以用“刷脸”代替“刷证”啦
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人员往来,提升通关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决定,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湾口岸、珠海市拱北口岸,试点升级部分边检快捷通道,因私常往来港澳地区人员可经“免出示证件”通道通行。现公告如下:
自2024年11月20日起,年满14周岁以上,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多次有效逗留、探亲、商务、人才、其他类赴港澳签注的内地居民,以及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含非中国籍)的港澳居民,且同意边检机关采集核验面相、指纹等信息的,可选择使用边检现场“免出示证件”通道通行,无需出示实体出入境证件。选择其他查验通道通行的,需持用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持有因公出入境证件的内地居民,目前暂不适用“免出示证件”通道通行,仍应通过其他查验通道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
因内地居民入境港澳地区时需凭证接受查验,港澳居民进入内地时需凭证办理停居留、出行等事宜,所有往来内地和港澳地区的人员仍应随身携带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如遇问题可以通过12367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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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2024年11月20日起
实施口岸:深圳市深圳湾口岸、珠海市拱北口岸
适用对象:年满14周岁以上,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多次有效逗留、探亲、商务、人才、其他类赴港澳签注的内地居民,以及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含非中国籍)的港澳居民,且同意边检机关采集核验面相、指纹等信息的,可选择使用边检现场“免出示证件”通道通行,无需出示实体出入境证件。
1、为什么试点启用“免出示证件”通道?
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人员往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高效便捷通关的新期待新要求,促进港澳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在目前口岸广泛应用边检快捷通关的基础上,持续加强技术创新研发,加大新型查验设备投入力度,试点实施以“刷脸”代替“刷证”的“免出示证件”通道通关查验方式,优化简化旅客通关查验环节,进一步提升口岸通关效率,改善旅客通行体验。
2、经“免出示证件”通道出入境时是否需携带出入境证件?
此次试点启用“免出示证件”通道是边检机关开展出入境边防检查的便利方式,不意味着改变边检机关查验的法定职责和出入境人员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出境入境人员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边检机关有权依法阻止其出入境。此外,内地居民在进入港澳地区时,港澳出入境管理部门需查验旅客所持的有效出入境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是港澳居民在内地的法定身份证明,在内地停居留、办理个人事务需随身携带使用;同时,旅客选择其他快捷通道或人工通道通行时,需持用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因此,内地居民和港澳居民通关时,仍需携带本人有效的出入境证件,以免给本人其他社会应用带来不便,但使用“免出示证件”通道通关时可无需主动出示。
3、哪些人员可以使用“免出示证件”通道?
年满14周岁,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和赴港澳多次有效逗留、探亲、商务、人才、其他类签注且同意边检机关通过办证时采集的面相、指纹等信息用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核验的内地居民,以及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含非中国籍)且已向内地边检机关登记面相、指纹等身份信息的港澳居民,可选择使用“免出示证件”通道通关。对于持有因公出入境证件的内地居民,请通过其他查验通道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
4、为什么通行人员年龄需年满14周岁?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经“免出示证件”通道通关,鉴于此次边检快捷通关查验方式升级属试点实施的便利通关措施,故将通行人员年龄设置为年满14周岁。后续,我们将根据试点实施情况视情进行调整。
5、使用“免出示证件”通道是否需要申请?
“免出示证件”通道是对现行边检快捷通关查验方式的技术创新升级。对于目前可经内地边检快捷通道通关的港澳居民,以及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和赴港澳多次有效逗留、探亲、商务、人才、其他类签注且办证时已留存面相、指纹等信息的内地居民无需申请,可直接选择使用“免出示证件”通道通关。对于符合“免出示证件”通道通关条件的其他人员,可以在口岸设立的边检快捷通关信息采集点,按规定申请并采集面相、指纹等信息后,即可使用“免出示证件”通道通关。同时,在首次使用该快捷通道通关时,请注意通道屏幕提示信息,并进行相关操作。
6、如何使用“免出示证件”通道通行?
旅客到达“免出示证件”通道后,平视通道入口摄像头,适当调整站立位置,按照屏幕显示内容提示,核对本人身份信息,待通道入口闸机门打开后进入。进入通道后,根据提示核验指纹、面相等生物特征信息,核验无误待通道出口闸机门打开后离开,即完成通关查验。如遇问题可随时向口岸现场执勤的移民管理警察寻求帮助。
7、哪些口岸已启用“免出示证件”通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目前先行在深圳市深圳湾口岸、珠海市拱北口岸试点启用“免出示证件”通道,符合条件的旅客,可从上述口岸经“免出示证件”通道通行。后续,将逐步扩大适用口岸,另行公告。
8、不符合“免出示证件”通道通关但符合快捷通道通行的旅客可否经“免出示证件”通道通行?
目前,试点推行的“免出示证件”通道既可实现“刷脸”,也兼具“刷证”通行的快捷通道功能。不符合“免出示证件”通道通关但符合快捷通道通行旅客,可经“免出示证件”通道“刷证”通行,通关过程中注意按照通道入口屏幕的提示内容进行操作。
9、使用“免出示证件”通道通关是否有出入境记录凭证?
目前,中国公民可使用口岸边检现场设置的出入境记录自助查询机,自行打印最近一次自该口岸出境或入境的记录凭证;亦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出入境证件前往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并打印本人的出入境记录。同时,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已向中国公民开放出入境记录查询服务,旅客可在该平台上自行查询本人出入境记录,相关记录亦可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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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免出示证件”对象不包括
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旅游签注的
内地居民哦!
大家不要弄混淆啦~
接下来的内容小编要给大家分享一下
能“免出示证件”的
逗留、探亲、人才签需要什么条件啦~
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人才类别包括:杰出人才、卫健人才、科研人才、法律人才、文教人才、其他人才。(详细说明见下方)
(一)杰出人才
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杰出人才。
由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或推荐,或者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人才主管部门提供杰出人才名单,并动态调整。
(二)科研人才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科研机构在职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
科研机构包括:国家实验室及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中直科研院所、省属科研院所、省实验室及分中心、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等。
上述科研机构名单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政府科技、工信、发改委等相关主管部门分别提供,名单动态调整。
(三)文教人才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高等院校在职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
高等院校包括: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包含省外高校在粤办学机构),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高水平大学,以及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内地与港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
上述高等院校名单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名单动态调整。
(四)卫健人才
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工作的在职副高级职称(含)以上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及卫生研究人才(退休返聘人员除外)。
卫健人才主要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医疗类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药学类副主任药师及以上,护理类副主任护师及以上,技术类副主任技师及以上)、卫生研究人才(副研究员及以上)。
卫健人才所任职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供,并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知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动态调整。
(五)法律人才
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律人才。
1.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仲裁机构经常出入港澳办理仲裁案件的内地仲裁员名单,以及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内地与港澳三方认可调解机构的内地调解员名单由广东省司法部门提供,并动态调整。
2.由香港、澳门仲裁机构聘任的内地仲裁员,以及内地与香港双方认可机构及常设办事处的内地仲裁员名单,以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网站(网址:www.doj.gov.hk)上公布为准。
(六)其他人才
(1)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政府人才、科技、发改委等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总部及其粤港澳大湾区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等产业高端人才;重点发展领域、行业聘雇的内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以及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在粤港澳大湾区连续工作满3年的人员);
(2)广东省人才优粤卡B卡持卡人;
(3)仲裁机构管理人员。
其他人才名单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对应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相关单位将本单位人员名单报送至主管部门掌握,名单动态调整;
广东省人才优粤卡B卡持卡人名单由广东省人才服务局提供,名单动态调整;
世界五百强企业总部及其粤港澳大湾区地区总部由广东省商务厅提供,名单动态调整;
仲裁机构管理人员名单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政府司法部门提供,名单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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