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开发布了《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行业内也称国粮标〔2024〕198号文件。这是时隔14年后,继2010年11月发布的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之后又一个关于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执行标准的规定。从198号文件的核心内容看,首先,明确是适用于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销售活动中非标准品的增扣量处理。除最低收购价粮食外的粮食收购、销售活动,如参照执行扣量标准的,也要执行相应增量标准,不得只扣不增。其次,对进出库过程中的非标准品粮食增扣量水平进行了调整。一是取消了谷外糙米、黄粒米、互混率等指标的扣量规定;规定了相关指标不符合粮食质量国家标准5等规定的粮食,不得作为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二是对整精米率、水分、杂质等指标的增扣量幅度进行了调整。具体为:整精米率:以标准规定的整精米率限量为基础,由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调整为每低2个百分点扣量1.5%,低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计扣量。水分含量:以标准规定的水分限量为基础,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水分限量的粮食,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由1.00%(收购环节)/1.35%(销售环节)调整为0.65%;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水分限量的粮食,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由0.75%调整为0.65%。杂质含量:以标准规定的杂质限量为基础,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杂质限量的粮食,由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调整为每高0.3个百分点扣量0.3%;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杂质限量的粮食,由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调整为每低0.3个百分点增量0.3%。高或低不足0.3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我们以最低收购价稻谷为例做一下测算,对于非标准品来说,198号文件和178号文件入库环节的水分、杂质增扣量区别非常明显。首先看水分增扣量对比。从上述两个表中可以看出,198号文件大幅降低了最低收购价稻谷非标准品的扣量标准,折合入库净价有明显提高。特别是我省农民以销售潮粮为主,198号文件提高了实际售粮价格,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同时,非标准品粮食的扣量减少,也对收储企业在减少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损失,加强企业精细化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