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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万山区谢桥某菜市场,两个相邻摊位的摊主因摊位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由“语言攻势”逐渐转变为动手殴打。愤怒的黄某提起摊位的上刀,用刀背砍向凡某,导致凡某左手手背受伤。经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凡某左手背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目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嫌疑人黄某因殴打他人,被万山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下面的条款判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总值班: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