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实行“痛经假”一事
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明确指出
11月1日起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
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
经期可以休假1至2日
政策一出 可羡煞了广大女同胞 ↓↓↓
事实上 “痛经假”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 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份 明确规定了“痛经假” 浙江也在其中
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有类似的规定。该规定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此后,多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女性职工的这一权益得以落实。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包括北京、上海、陕西、江苏、山东、四川、江西等在内的全国近20个省份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这一权益。
浙江也有“痛经假”,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如下: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明确指出
11月1日起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
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
经期可以休假1至2日
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有类似的规定。该规定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此后,多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女性职工的这一权益得以落实。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包括北京、上海、陕西、江苏、山东、四川、江西等在内的全国近20个省份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这一权益。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来源|澎湃新闻、人民网、新华网等
编辑|吴 超
一审 | 陈海楠
二审 | 李少俊
终审 | 傅澄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