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多家机构被处罚!

民生   2024-11-15 00:42   福建  


曝光!

凤城镇安全生产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 110

凤城镇人民政府对凤城镇清水湾社区福都路58号某家具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案

【关键词】

占用安全出口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3日,凤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凤城镇清水湾社区福都路58号某家具有限公司占用安全出口,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处罚规定,依法责令现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任人处罚款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 111

凤城镇人民政府对安溪县凤城镇清水湾社区福都路58号二楼某家居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案

【关键词】

占用疏散通道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4日,凤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安溪县凤城镇清水湾社区福都路58号二楼某家居有限公司占用疏散通道,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现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任人处相应罚款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 112

凤城镇人民政府对凤城镇清水湾社区福都路58号三楼某家具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案

【关键词】

遮挡消火栓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4日,凤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凤城镇清水湾社区福都路58号三楼某家具有限公司遮挡消火栓,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现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任人处相应罚款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 113

凤城镇人民政府对凤城镇清水湾社区福都路17号二楼某家具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案

【关键词】

遮挡消火栓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4日,凤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凤城镇清水湾社区福都路17号二楼某家具有限公司遮挡消火栓,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现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任人处相应罚款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 114

凤城镇人民政府对凤城镇清水湾社区福都路17号3栋3楼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案

【关键词】

遮挡消火栓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4日,凤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凤城镇清水湾社区福都路17号3栋3楼某工艺品有限公司遮挡消火栓,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现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任人处相应罚款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115

凤城镇人民政府对凤城镇清水湾社区海城路69-75号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案

【关键词】

遮挡消火栓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4日,凤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凤城镇清水湾社区海城路69-75号某工艺品有限公司遮挡消火栓,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现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任人处相应罚款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 116

凤城镇人民政府对凤城镇清水湾社区福都路58号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案

【关键词】

发现在具有危险场所(丙类工艺品包装厂)非重点部位(门口)吸烟,烟头乱丢,未立即改正清理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6日,凤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凤城镇清水湾社区福都路58号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发现在具有危险场所(丙类工艺品包装厂)非重点部位(门口)吸烟,烟头乱丢,未立即改正清理,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现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任人处相应罚款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 117

凤城镇人民政府对凤城镇清水湾社区华城工业园27栋某家具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案

【关键词】

占用疏散通道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6日,凤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凤城镇清水湾社区华城工业园27栋某家具有限公司占用疏散通道,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现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任人处相应罚款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 118

凤城镇人民政府对凤城镇清水湾社区山岅路55号5楼某家居设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案

【关键词】

堵塞安全出口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6日,凤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凤城镇清水湾社区山岅路55号5楼某家居设计有限公司堵塞安全出口,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现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任人处相应罚款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 119

凤城镇人民政府对凤城镇清水湾社区山岅路55号5楼黄某真软包加工点违法行为处罚案

【关键词】

遮挡消火栓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7日,凤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凤城镇清水湾社区山岅路55号5楼黄某真软包加工点遮挡消火栓,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现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任人处相应罚款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 120

凤城镇人民政府对凤城镇清水湾社区山岅路55号3楼某工艺品店违法行为处罚案

【关键词】

遮挡消火栓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8日,凤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安溪县凤城镇清水湾社区华城工业园23栋某工艺品包装点遮挡消火栓,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现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任人处相应罚款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 121

凤城镇人民政府对凤城镇清水湾社区山岅路55号4楼某恺工艺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案

【关键词】

占用疏散通道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8日,凤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凤城镇清水湾社区山岅路55号4楼某恺工艺品有限公司占用疏散通道,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现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任人处相应罚款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 122

凤城镇人民政府对凤城镇清水湾社区山岅路55号3楼吴某包加工点违法行为处罚案

【关键词】

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8日,凤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凤城镇清水湾社区山岅路55号3楼吴某包加工点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现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任人处相应罚款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 123

凤城镇人民政府对凤城镇清水湾社区山岅路55号3楼吴某包加工点违法行为处罚案

【关键词】

遮挡消火栓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8日,凤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凤城镇清水湾社区山岅路55号3楼吴某包加工点遮挡消火栓,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现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任人处相应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二)项、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供稿:镇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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