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100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安置计划
拟开发乡(镇、街道)政府就业协理员20名,人武部、 司法局、民政局、法院等部门辅助性岗位人员20名(仅限符合条件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乡(镇、街道)养老护理人员20名,交通协管人员20名,其他岗位人员20名(具体岗位清单见附件2)。公益性岗位开发主管部门可根据报名情况和实际需求对拟开发岗位种类及数量予以调整。
二、招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能够全面履行本职岗位工作并服从安排。
(二)本县行政区域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同时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人员,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监测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退役军人(不含分配安置、自主、逐月领取退役金人员)、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注意事项: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先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流程及要求见附件3),然后按照要求进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及要求见附件4)资格认证。
三、招聘程序
安置工作采取自愿报名、审查公示、组织体检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发布公告即日起,每月1日-2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进行现场报名。如人员招录不满本公告长期有效,截止至招录满员。每月21日至月底对本月报名人员进行安置。
2、报名地点:延津县市民中心二楼11号窗口,咨询电话:0373-7697901。
3、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本、毕业证(仅限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就业失业登记证》(只需工作人员网络查询)、近期彩色1寸照片2张现场报名。经工作人员核实基本信息后填写《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见附件1)。
4、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公益岗位安置工作全过程。报名人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随时取消其安置资格,一切后果和损失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二)资格审查及公示
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进行资格审验、公示、审核工作。根据资格审核和个人拟报岗位情况,按照“自愿报名、双向选择、择优聘用、超岗面试”的原则,由县人社部门集体研究确定拟招聘人员名单及拟安置岗位;如岗位报名人数多于拟安置人数的,由人社部门或用人单位通过面试方式确定拟招聘人员名单。人员名单和岗位确定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体检
公示无异议后,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体检,费用自理,不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
(四)签订劳动合同
体检合格后按劳务派遣方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办理招聘上岗手续。
四、岗位待遇
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按照延津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目前为1800元/月),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安置期限
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最长为3年,到期严格执行退出机制。
公益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工资待遇;违规取得安置资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
1、自主创业并取得营业执照、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已实现灵活就业并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的;
4、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过的;
5、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存在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发布补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