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响应国家“30·60”目标,加强碳排放交易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标准GZB-4090704关于“碳排放管理员”职业等级认证的要求,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拟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第二期“碳排放管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背景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和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大部署,整合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等三个事业单位的交易职能,依托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组建的省属国有全资公司,于2021年6月注册成立。2016年8月,经江西省政府同意,江西省编办批复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增挂“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牌子,明确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及咨询服务。2021年11月,省政府批复将“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牌子及相关职责划转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致力于发挥平台专业服务功能,提高我省企业、园区、管理部门等主体的碳管理能力,推动我省绿色金融服务与产品发展,构建服务地方双碳目标、服务企业绿色发展的碳管理体系。
此次培训的举办,旨在培养一批了解碳市场相关政策、熟悉碳市场交易规则和掌握碳排放核算的碳排放管理员,为控排主体实现碳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机构参与碳市场输送宝贵人才。
二、培训考核发证
本次培训课程结束后,将组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评价组织对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发证。考核通过的学员将获得碳排放管理员证国家人社部统一等级证书,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全国联网查询(http://jndj.osta.org.cn)。
获得证书的学员按自愿原则,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双碳人才数据库,将不定期组织部分优秀学员,开展咨询交流活动,邀请参与有关项目合作等。
三、培训对象
1.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重点控排行业人员;
2.金融、新能源、碳核查、碳交易、环保、低碳等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3.经济、环境、能源、轻工、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应(往)届毕业生;
4.其他有意参与碳排放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1。
四、培训内容
课程内容:碳排放理论和实践案例教学
培训形式:线上/线下课程
培训时间: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五、报名与考试安排
(一)本次碳排放管理员培训开放报名的为:
1.碳排放核算员(四级和三级);
2.碳排放核查员(三级);
3.碳排放咨询员(三级);
4.碳排放监测员(三级)。
(二)请学员根据职业标准申报条件(附件1)申报相应职业技能工种与等级培训,于11月27日前完成资料提交和缴费。
报名需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正、反面同一页);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
3.工作证明原件扫描件及社保证明(工作证明可参考附件3,符合相关专业申报条件的无需出具);
4.毕业证原件扫描件及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符合相关专业申报专业申报条件需出具);
5.前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扫描件(如有)。
以上资料电子版请压缩后,发送至jxtanjiaoyi@163.com 邮箱。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自行负责,因资料真实性影响职业等级资质取得的,我单位不承担相应责任。
(三)考核方式:考核分理论知识考试和实操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上机考试。考核点设在杭州,学员需安排一天时间前往杭州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12月21日。
六、培训费用
1.培训费用如下:
(培训费用含授课、教材、考试等,不含交通费及住宿费,组团报名优惠请联系工作人员)。
2.收款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九江银行南昌分行北京东路支行
账 号:787129999999999999
3.培训费用转账时请备注“碳排放管理员培训费+姓名”。个人代单位转培训费用还需备注单位名称。
七、报名联系方式
万老师:0791-88500089,18379185369
邮箱:jxtanjiaoyi@163.com
附件:1. 报名条件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个人申报表
3.工作证明样式
2024年11月7日
附件2、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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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报考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3 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注:“相关职业和相关专业”范围说明
(1)相关职业是指电力工程技术人员,冶金工程技术人员,化工工程技术人员,建材工程技术人员,机械工程技术人员,轻工工程技术人员,食品工程技术人员,纺织服装工程技术人员,民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人员,矿山工程技术人员,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电子工程技术人员,信息和通信工程技术人员,电气工程技术人员,道路和水上运输工程技术人员,标准化,计量,质量和认证认可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工业)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道路运输服务人员,水上运输服务人员,航空运输服务人员,环境检测服务人员,环境治理服务人员,电力供应服务人员,燃气供应服务人员,农村能源利用人员;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炼铁人员,炼钢人员,铁合金冶炼人员,重有色金属冶人员,轻有色金属人员,稀贵金属冶炼人员,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化学肥料生产人员,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合成树脂生产人员,专用化学产品生产人员,日用化学品生产人员,化学纤维原料制造人员,橡胶制品生产人员,塑料制品加工人员,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玻璃及玻璃制品生产加工人员,陶瓷制品制造人员,耐火材料制品生产人员,石墨及碳素制品生产人员,纺纱人员,织造人员,针织人员,非织造布制造人员,印染人员,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人员,石油炼制生产人员,炼焦人员,煤化工生产人员,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储运人员,以及统计、会计、评估、银行、证券等经济和金融专业和服务工作的职业,下同。
(2)相关专业:对于技工院校是指:能源类、化工类、冶金类、建筑类、轻工类、电工电子类、财经商贸类等专业,下同;
对于中等职业学校是指:资源环境类、能源与新能源类、土木水利类、加工制造类、石油化工类、轻纺食品类、交通运输类、财经商贸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等专业,下同;
对于高等职业学校是指:石油与天然气类、煤炭类、金属与非金属矿类、环境保护类、电力技术类、热能与发电工程类、新能源发电工程类、黑色金属材料类、有色金属材料类、非金属材料类、建筑材料类、生物技术类、化工技术类、纺织服装类、食品工业类、水上航空管道运输类、城市轨道交通类、林业类、电子信息类、金融类、财务会计类、统计类、工商管理类、法律实务类、公共管理类等专业,下同;
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机械类、仪器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电子信息类、土木类、化工与制药类、矿业类、纺织类、轻工类、交通运输类、航空航天类、林业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建筑类、生物工程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经济学类、金融学类、法学类、统计学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等专业,下同。
供稿:环境能源交易部
编辑:余 谦
审核:唐 文
签发: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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