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不认可约定管辖协议上的本人签字,但未提交证据,在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应认定约定管辖有效

文摘   2024-11-07 08:10   河北  
裁判主旨:法院立案受理后,当事人虽然不认可载有约定管辖协议上本人签名的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签名系伪造。在立案受理阶段,不能仅因为当事人提出真实性异议就否定管辖协议的效力。案涉协议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民辖43号
原告:深圳市赛伯乐云创信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深圳大运软件小镇17栋1F。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一,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深圳市赛伯乐云创信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某某企业”)与被告王某一、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某某企业诉称,2016年8月16日,某某企业与王某一、某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公司共同签订《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约定某某企业向某某公司投资3000万元,持股0.7853%。某某企业于签约当天支付了全部投资价款,某某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投资协议书》签订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一未能促使某某公司按时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及公司运营计划、公司及附属公司的生产报表、销售报表等经营报表,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某某公司亦未在2018年底前完成资产重组,且2016-2018年合并净利润之和远未达到《投资协议书》中所承诺的经营业绩,按照协议约定,以上行为属于严重违约,故诉请法院判令王某一按照约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支付股权回购价款38758356.16元及利息,王某一、某某公司共同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王某一提出管辖权异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某某企业主张其与王某一等各方主体签订有《投资协议书》,并据此提起诉讼。王某一主张并未签署过该协议,对签署页中三处签名不予认可。经委托鉴定,无法判断检材与样本签名是否为同一人所写。在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审查阶段,不宜依照真实性存疑的合同确定管辖,应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某某企业诉请王某一支付回购款,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某某企业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既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2022年6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8民初1330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王某一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某企业提交的《投资协议书》虽有管辖条款,但当事人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存疑,合同真实性不属于管辖异议阶段审查范畴,不宜依照真实性存疑的合同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投资协议书》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某某企业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层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投资协议书》第13.2条明确约定:“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与本协议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有关的任何问题),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虽然王某一否认签字的真实性,但是管辖权异议审查属程序问题,应根据当事人诉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宜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且经过鉴定得出的结论为无法判断检材与样本是否为同一人所写,在王某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签字系伪造的情况下,应依据形式上的《投资协议书》确定管辖。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一审起诉的情况看,某某企业依据《投资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投资协议书》第13.2条约定,“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与本协议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有关的任何问题),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王某一虽然不认可《投资协议书》上“王某一”签名的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签名系伪造。在立案受理阶段,不能仅因为当事人提出真实性异议就否定管辖协议的效力。案涉《投资协议书》关于“发生争议可提交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辖终447号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33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盛烨
审 判 员 贾亚奇
审 判 员 张 娜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康 鑫
书 记 员 邢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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