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费,现在是税务稽查重点关注的领域,也是税务风险高发的领域,因为实务中以“咨询费”名义虚开发票的很多。因此,咨询服务费需要提供什么支持材料,可以关注一下相关税务稽查案例:处罚事由:该单位在2018年度“管理费用”科目中虚列咨询费支出合计330.12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款82.53万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结果:定为偷税,处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82.53万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41.27万元。最近几年,因大额咨询费被税务稽查并处罚的,屡屡见诸报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还需要满足:真实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相关性原则等。而实务中部分企业税前列支的大额咨询费,恰恰无法确保真实性、合理性与相关性等原则,即使取得了咨询费的发票,最终也不得税前扣除。当然,如果虚列的咨询费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3.稽查案例引申——大额咨询费已经成为企业税务风险的代名词咨询费,是指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或建议而支付的报酬。比如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税务师咨询相关税务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保险经纪人咨询相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问题而支付咨询费等。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医师、药师、化工师、教师、管理师、营销策划师、广告策划师、ISO咨询师、保险经纪人等,以及向虽没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职称,但可以提供相关信息的人员支付的信息费亦可以列入咨询费支出。咨询费一般按合同规定,或以咨询问题产生的收益来定价,可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但是在实务中,咨询费支出被滥用的问题,已经成为虚开发票高危项目之一,也是近年来税务稽查的重点范围,只要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有咨询费支出的必然是该次稽查的重点之一。近年来,从税务局公布的稽查案例中,就出现了不少通过咨询费,虚开发票的案例,主要包括:(1)通过开具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咨询费,套现企业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账外资金。(2)虚构咨询事宜,虚开多份咨询费项目发票,开票单位收到受票方款项扣除一定比例费用(税点)后,再将资金汇入指定个人账户中(资金回流)。(3)在财务账目中编造咨询费,将其包装成合理经济业务项目支出。(4)在接受贷款服务时,以咨询费名义向贷款方支付分解的利息支出等。因为贷款服务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以为咨询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上各种手段虚开、虚列咨询费,都会严重影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咨询费发票虚开,在真发票假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平台查验发票真伪时,一般无法发现虚开的问题。由于目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上升的趋势,企业财务人员取得这类发票,也一定要在开具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是否真实。为了更好规避由咨询费带来的纳税风险,企业在取得咨询费发票时,首先应查询开具发票单位纳税状态是否为“非正常”。如果是“非正常”状态,该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更不要支付款项。这种情况的出现,通常是暴力虚开的明显特征,开票方一般是在设立公司2、3个月内走逃,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其次,建议企业要求咨询服务单位提交专业资质、咨询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同时要关注咨询事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相关性;双方单位联系人、电话等信息也需要保留。最后,企业要将咨询事项、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款项方式、成果体现方式(如方案、报告等资料)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后续针对咨询事项的实施、调整、效果等情况资料,进行统一收集保管和存档。企业财务人员在核查咨询费支出时,将上面所述相关资料核对并留存,对该交易事项综合分析和研判后,有充分的事实证明属于真实交易,可处理该份发票的入账程序。大额咨询费支出,如果只有发票和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资料,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税务局稽查发现后基本上就按照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处理,从而就不能在税前扣除。综上所述,企业对于真实的咨询费支出,需要收集并存档完整的证据材料,形成税前扣除的证据链,切忌只有发票和转账记录。另外,企业不要轻信某些所谓的“税务筹划”,希望通过真发票假业务的咨询费支出来达到节税避税,否则就是给企业留下税务风险,随时可能被税务局稽查发现。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9207U):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经查,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经查,该公司在2019、2020年实际经营项目为股权投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缴纳增值税。但是,该公司在增值税申报时按“咨询服务”税目进行纳税申报。由于金融商品转让为差额计税,该公司在取得减持股票收入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因此存在多缴增值税及其附加。根据检查组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彩田路证券营业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调取的该公司证券资金对账单数据,该公司持有证券名称为某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300***的证券,发生证券交易的具体业务为:2020年1月份发生证券卖出3,872,900.00股,交易金额195,813,824.00元;2020年2月份发生证券卖出11,400.00股,交易金额582,754.00元;2020年3月份发生证券卖出1,925,037.00股,交易金额83,723,316.77元;2020年4月份发生托管转出21,193,135.00股,交易金额952,419,486.90元。在2020年度期间发生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共计1,232,541.12元,佣金费用共计31,666.14元,交易规费共计15,021.01元。该公司持股某检测的首次公开发行(IPO)价为13.79元。综上,2020年该公司共计应缴增值税48,689,167.51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434,458.38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460,675.02元,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973,783.34元。根据企业申报缴纳情况,该公司2020年3月属期已缴纳增值税63,284,558.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64,227.91元,教育费附加1,898,536.75元,地方教育附加1,265,691.17元。2020年该公司多缴纳增值税14,595,390.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29,769.53元,教育费附加437,861.73元,地方教育附加291,907.8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三)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第一条第(五)项第4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4.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二)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经查,该公司在实际经营业务为从事股权投资的情况下,将公司经营范围由“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虚假变更为“企业管理咨询、文化创意策划咨询服务”,并以公司账务不健全成本费用无法正常核算为理由申请核定征收,促成税务机关按照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实,从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67,572,039.94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第一条“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得采用核定征收,应予以调整。该公司2020年减持股票27,002,472.00股,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1,183,850,214.16(195,813,824.00+582,754.00+83,723,316.77+952,419,486.90-48,689,167.51)元;与证券卖出所取得的收入所对应的成本为1,500,000.00元;发生的佣金、交易规费共计46,687.15元记入管理费用;发生的印花税1,232,541.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34,458.38元、教育费附加1,460,675.02元、地方教育附加973,783.34 元,共计6,101,457.86元记入税金及附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439,645.57元。综上,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75,762,423.59元,202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293,940,605.90(1,175,762,423.59×25%)元,减去当年已缴所得税26,368,565.96元,应补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267,572,039.94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第一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为从事股权投资,2020年4月24日发生托管转出-非交易转让之股份过户,成交数量21,193,135.00股,交易金额952,419,486.90元,由于股票的所有权属发生了改变,应对该公司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因此该公司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印花税952,419.49元。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对上述事项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有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通知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逾期视同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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