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确诊癌症,担心自己去世后丈夫再娶,去世前以1000元的价格把房产都卖给儿子。去世后丈夫被儿子赶出家门,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28 23:09   湖南  

作者 | 阿兴博士
图源 | 网络侵删

北京一女士身患癌症,担心丈夫日后改嫁,竟以1000元天价将房子卖给儿子。

不料,该女子去世后,儿子竟然将父亲赶出家门,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法院最后又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回顾

吴老先生与妻子曹女士育有两个儿子,夫妻俩经过多年打拼,终于在北京置办了三处房产:两套50平米的小户型,一套出租一套给小儿子住;另有一套100平米的大房子是两人的自住房。

2009年,曹女士被诊断出胃癌,或许是对生命的无常有了更深的体会,她开始担心自己离世后丈夫会另组家庭,辛苦积攒的房产最终会落入“外人”手中,于是她提议提前将房产分配给儿子们。

吴老先生对此坚决反对,一来觉得为时过早,二来大儿子正处于离婚纠纷中,此时过户等于白白送给大儿媳一半房产。

面对丈夫的拒绝,曹女士采取了一系列极端行为:先是离家出走,后又以各种方式施压。

在她的坚持下,吴老先生最终妥协,同意将两套小户型分别赠予两个儿子,夫妻俩保留100平米的大房子自住。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在办理房产过户那天,趁着吴老先生与小儿子去办理另一套房子的过户手续时,曹女士带着大房子的房产证,以1000元的超低价格将大房子过户给了大儿子。

由于2006年吴老先生已将大房子所有权转到曹女士名下,这次过户竟然完全合法。

2012年,曹女士不幸离世,大儿子带着再婚妻子和岳父母搬来与吴老先生同住。

不久后的一天,趁着吴老先生外出,大儿子更换了门锁,将父亲的衣物和个人物品扔在走廊上。

吴老先生无奈之下只能搬到自己那套出租的小房子里,租客同情他的遭遇,腾出一间7平米的小房间给他居住,一怒之下,吴老先生将大儿子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曹女士与大儿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份合同存在以下几个关键点:

1、涉案房产在转让时为曹女士个人名下财产,她对房产享有完整的处分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虽然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但根据《合同法》规定,成年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以1000元的低价转让房产是曹女士的自主选择,不影响合同效力。

3、吴老先生主张自己对转让不知情,但根据两个儿子的证词,当天一家四口都在场,吴老先生对房屋转让表示了同意,即便吴老先生确实不知情,由于房产登记在曹女士名下,她有权独立处分该财产。

4、关于吴老先生被赶出家门一事,虽然从道德层面上看,子女赶走父母确实不妥,但从法律层面看,房屋所有权已经归属于大儿子,作为所有权人,他享有法律赋予的完整物权。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最终驳回了吴老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仅是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作出判决,不涉及赡养问题,吴老先生如果后续无地方可住,可向儿子主张赡养义务。

案件看法

网友们纷纷表示:“这个案例折射出很多现实问题,有人说曹女士太过极端,也有人说大儿子太不孝顺,但法律的天平终究要倾向于有效的法律行为,而不是道德评判。”

对于这个案件,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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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兴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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